之所以會寫這篇文章,是因為最近後台有很多人詢問我們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所以今天我們要說的東西都會重點圍繞著勞動合同這一塊,希望能夠對各位有所幫助。
首先需要記住,只要我們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付出了實際的勞動力,那公司就必須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然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有很多公司存在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不久前我們就碰到一名被公司拖欠了2個月的程式設計師,因為缺乏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勞動關係,最終維權失敗的情況,所以勞動合同作為可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關鍵證據,對任何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雖然知道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但很多人還是碰到了不肯簽勞動合同的公司,那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首先我們要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關於公司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相關懲罰,然後在來說說具體的處理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從勞動者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也就是說,我們工作一年可以拿兩年的工資。
接下來我們說說具體的處理方式,如果想要拿到二倍工資,那麼首先我們應該證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其次就是公司沒有和我們簽勞動合同是事實。
除了勞動合同外,能夠證明我們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其實有很多,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部郵箱、每個月的工資發放記錄、員工的報銷清單、工作牌工作服還有和領導談判過程中的錄音等。
到了真正和公司進行談判的時候,我們就要小心謹慎了,千萬不要隨便在任何書面協議上簽字,比如空白的書面文件,曾經我們就碰到一個用戶舉報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結果公司在庭上直接拿出勞動合同後的尷尬處境。
勞動合同都在公司那怎麼辦?
首先我們內心需要有個清晰的概念,關於簽完勞動合同後,我們是否應該手裡保留一份,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從《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就可以得知:「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並由雙方各執一份」。
看吧,我國法律對於這一塊是有明確規定,然而很尷尬的問題是,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公司需要給一份勞動合同給員工,卻沒規定公司沒有遵守的情況下會面對什麼處罰。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81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沒有寫上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看到上面這條規定,相信各位不難看出,如果公司不給我們勞動合同的話,我們可以去相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出面責令公司改正,但賠償責任卻沒有一個具體的數額,所以實務中一般很難因為公司沒有給勞動合同,就要賠錢給員工的現象發生。
總結
有的人會問,如果公司都把勞動合同收走了,那員工手裡一份都沒有的話,這不算等同於就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嗎?這種情況難道不能像公司索求二倍工資?
其實我並不困惑有人會這樣問,但要知道,所謂的二倍工資差額是針對公司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在投訴的過程中,公司拿出了我們入職時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那頂多就是被口頭批評一下而已。
所以啊,每次別人在問我「勞動合同都被公司收走了,我該怎麼維權?」的時候,我都只能讓他們先去和公司進行協商,看看能否將勞動合同拿一份回來,再不然就是去當地街道辦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就只有這兩種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