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醉酒開車非醉駕?請三思

2019-10-10     儀征檢察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國慶長假剛剛結束,浙江法院聯合公安、檢察等部門發布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秉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醉駕」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個別「爭議」內容進行明確定義。明確定義是好事,不過,需要看到的是,「明確定義」之後,有的「爭議點」反而引出更大爭議。

新規明確: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詳見今日快報A4版)。

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前,這樣的定義,或許沒有大的問題。小區里的「道路」,究竟是不是刑法所指的「道路」,當時還略有模糊之處。有別於詩意的「在路上」,「在道路上」更需要從法理意義上給出精準解釋。

正因如此,「意見」所釐清的「道路」內涵,也就非常搶眼。當年,在就「道路」「機動車」的認定答記者問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也就是說,小區內道路,在特定條件下成為刑法所指的「道路」,標準在於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但浙江的新規,顯然是一刀切地把「小區內的道路」從法理空間進行了回撤,明確變為「法外之地」,換句話說,無論如何,醉酒在小區內道路開車、挪車,都是「合法」的。這就值得商榷了。

其一,這是對「上位法」法理的違背。道理如前述。既然「意見」早已作出定論,何必又開「新議」,引出不必要的麻煩呢?

其二,當前,對於酒駕和醉駕,「罰則」是趨嚴的。而「小區內可以醉酒動車」無疑不符合這樣的趨勢,也造成了事實上的「鬆綁」。儘管「紀要」在醉駕的立案標準方面變得更為嚴厲了,但就因「道路定義」中的一絲柔情,沖淡了這種氛圍。「寬嚴相濟」當然沒問題,但有些關節處是寬不得的。

其三,對小區內醉駕後果的認識未免過於樂觀了。醉酒駕駛,無論在哪裡,都是危險行為。一個醉駕者的「自控性」,不會因為「從外到內」就發生本質變化。容忍在人多路窄的小區內部道路上醉駕,讓人捏把汗。

浙江「小區內的道路」究竟向何處去,不妨長考一番。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伍里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G2O5tW0BMH2_cNUgUZU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