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翻牆入室盜竊,被看家狗咬死,宅主人是否負刑事責任?

2020-04-25     法律讀庫

來源:身邊的刑法。

【案例】 黃某遊手好閒,靠小偷小摸維持生計。黃某到城中村踩點,發現一戶人家的房子全由產自嶗山的大理石砌成,好不氣派,一打聽系村主任家。黃某心想發財的機會來了,於是連續多日踩點。終於一天,黃某打聽到村主任一家人參加新馬泰三十日游,趁無人之機,他翻牆跳入院內,接下來只聽得狗叫聲和黃某哀嚎聲。一會兒一切歸於平靜,黃某被村主任家的兩條看家狗活活咬死。

本案原形與本案例稍有出入,但基本事實大同小異。本案最終可能還涉及到民事責任問題,筆者在此不述,僅討論村主任是否存在刑事責任,及應負什麼刑事責任?本案的處理結果肯定與人們樸素情感之間有差異,仍希望大家理性看待,法感情與人們樸素情感有一致性,但法更強調理性。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當下寵物狗走進人們家庭已經是普遍現象,狗對家庭的作用大概一分為二,具有寵物和工具,同時具有寵物和工具的雙重屬性,其中狗看家護院就是工具功能的重要體現。

在正當防衛語境下,如果狗被作為工具使用,如主人唆使狗咬人時,此時狗被作為主人的犯罪工具,任何人都可以將狗打死或打傷,此為實施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當然正當防衛針對的對象只能是人,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狗被當作工具使用時,防衛人打死或打傷狗的行為,視為對狗主人的正當防衛,就好比有人打花瓶打你,你打碎其花瓶一個道理,但千萬不能認為此時正當防衛的對象是針對狗。狗可能成為緊急避險的對象,但不可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

在狗主人具有故意或過失情況下,如主人唆使狗咬人或對狗採取的防護措施不力,導致狗將他人咬死或咬成輕傷以上結果時,狗主人視情可能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等刑事責任。如外出遛狗時不栓繩,導致狗咬傷人,主人具有明顯過失,此時,狗主人有負刑事責任的可能。本案中,村主任一家外出時,將狗關在家中,大門上鎖,院牆高聳,很難說村主任對狗採取的防護措施不力,應該盡到周到的注意義務,此時黃某被咬死,難以從村主任故意或過失角度找到讓其負刑事責任的理由到。但本案中,黃某客觀上是被狗咬死的,村主任當真不負刑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注意到,村主任一家外出遊,此時狗就不再具有寵物屬性,其工具作用明顯,即他家的狗此時是用來看家護院的,因此,應視為設置的防衛裝置。設置防衛裝置是常見現象,如果園四周拉上電網、有錢人家也在牆上拉電網,尤其像村主任家基於方方面面原因都會設置防衛裝置,此時他家的狗就具有防衛裝置的作用。按照刑法規定,設置防衛裝置本身不違法,如果設置的防衛裝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是,就會涉及犯罪,雖然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當防衛裝置發揮作用致他人重傷死亡時,實際上為假想防衛,按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處理,排隊犯罪故意,如果有過失,構成過失犯罪,無過失則為意外事件。

再來看本案,黃某翻牆入院時,村主任家的兩條狗就發揮了防衛裝置的作用,此時應視為他對黃某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分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針對黃某的入戶盜竊行為,村主任只能對其實施一般防衛,如果他剛好在家,除非黃某對村主任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時,他可對黃某實施特殊防衛,將黃某打死打傷,均不負刑事責任。問題是,本案中,客觀上黃某就是一個入戶盜竊行為,不存轉化為搶劫的可能,因為村主任家根本沒有人,不能說黃某打死狗可以轉化為搶劫吧,因此,村主任家的狗僅將黃某咬傷,他不負刑事責任,但狗將黃某咬死,應評價為假想防衛,筆者認為,本案中,村主任存在過失,因此應負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當然有觀點認為村主任的行為為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筆者持保留態度。根據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案情況,應對村主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語:當下,支持愛護狗狗,反對捕殺或食用狗肉的呼聲越來越高,同時也有大量反對養狗的聲音,無論如果狗與人類相處相伴歷史悠久,一律禁止養狗並非理性的聲音,狗本來沒有錯,錯的就狗主人,因此,管控好你的狗狗,依法養狗、文明養狗,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以上就是筆者就標題問題的觀點,如有不同,敬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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