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村委會可以代替村民簽字嗎?
土地徵收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這不最近安徽的網友向小編諮詢農村征地的事了。據他們陳述,是當地街道辦征地,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地就被推了,後來村委會代替村民與徵收方簽訂了協議。小編這一聽,違法點太多了,當然這位朋友陳述的只是他感知的事實,未必是客觀事實。下面小編給大家講講征地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幫助大家了解什麼是合法的徵收。
首先是征地的主體。徵收集體土地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是國務院的批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1)永久基本農田;(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根據上述規定,街道辦是無權徵收土地的,但它很有可能作為實施主體協助縣政府完成征地。
其次是應當公布的文件,即常說的一書四方案。具體是指,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以及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在征地批文作出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時要公布一書四方案,除此之外,還應公布征地範圍、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再次,我們來探討一下村委會能否代替村民簽訂協議。小編認為這裡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在村委會受村民委託的情況下,村委會可以基於委託協議代替村民簽訂協議;二是在村民沒有授權村委會的情況下,此時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訂應當由村民簽訂的協議。何為應當由村民簽訂的協議?在征地過程中,同一地塊一般會有兩份協議,一份是徵收方與村委會簽的,一份是徵收方與土地承包權人簽訂的,因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村委會代替其行使所有權的處分,而土地承包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因此,一般會有兩份協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補償款應當先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統一分配,地上附著物和安置補助費歸村民,由此也可以推測補償協議應當有兩份。
最後,我們來講一下村委會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代替村民簽訂協議的效力。如過沒有經過村民的允許,村委會簽訂了應當由村民簽訂的協議,這種情況下協議是無效的,村民仍然可以針對徵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起複議或是訴訟。徵收方不能依據這種協議占用村民的土地。
以上是關於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協議的法律規定,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時,村民要積極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