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石獅市石獅桿頭皮塑服裝廠: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財政局與被告福建省石獅市石獅桿頭皮塑服裝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88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的財政周轉金借款3萬元,並按合同約定的占用費率計付自1990年4月24日起至實際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的占用費及罰息;(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8月1日9:30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 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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