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已經被辭退大半個月了,那麼與上一家公司也就沒了任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人員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也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我們辦理完工作交接的時候,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然而如今卻又很多老闆認為,如果離職人員沒有將工作交代清楚,那麼公司依舊有權利責令其回來進行工作交接,那麼實施真的是這樣嗎?
不久前卻發生了一件讓人十分無語的事情,一名程式設計師在離職了大半個月後,被上一家公司的老闆要求回公司解釋代碼。
這名程式設計師表示,離職的時候自己已經將工作交代的一清二楚了,公司的事情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要他回去的話也可以,公司需要支付1萬元的費用。很多網友看到這名程式設計師的回覆,不僅點頭認為「收費確實是個好辦法」。
果不出其然,老闆聽到這名程式設計師的要求後,十分憤怒的表示,是你寫的代碼出現了問題,如果你不回來解釋清楚的話,我們將會追究你的法律責任。
對於老闆的這個態度,部分網友給這名程式設計師支招,讓他先答應去公司講解代碼,然後在約定好的時間內不去,等老闆打電話詢問的時候,再說自己當下沒空拖著就行,老闆也不能拿他怎樣,畢竟公司與他早已解除了勞動關係。
老闆的態度讓人都十分無語,這名程式設計師的要求並不過分,首先他已經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同時也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離職的時候進行了工作交接,如今這家公司竟然要求他回去解釋代碼,那就必須要支付相應的報酬,並沒有任何問題。
對於很多跳槽的員工而言,都希望跟上一家公司好聚好散,配合公司的制度進行工作交接,拿到離職證明後開開心心的去找新的東家,然而卻有人為一張帶有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操碎了心。
不久前孫曉梅收到了來自新公司的錄用通知書,這本來是一件讓人十分開心的事情,然而正當她開開心心的去辦理入職的時候,卻因為上一家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了負面評價,而被新公司拒絕錄用,當下孫曉梅感到很委屈。
而當孫曉梅拿著離職證明去找上一家公司重開的時候,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原因是離職證明上的負面評價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沒有絲毫的誇大,那麼離職證明上真的不能寫出員工具體的離職原因嗎?
其實還真不能,《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證明上必須寫明的4個內容分別是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孫曉梅公司在離職證明寫上員工負面評價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勞動者應該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明了不利於員工就業的負面信息,那麼久違反了求職平等原則,導致員工喪失就業機會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文件是任何公司都必須給離職員工出具的一份證明,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很多單位不願意給員工出示離職證明,這麼一來就會導致離職人員再就業的時候,無法及時的辦理新公司的入職手續。
而新公司之所以會要求入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其實原因很簡單,一方面是擔心員工存在雙重的勞動關係,如果招用到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的員工,那麼公司將會面臨被起訴的風險,另一方面則是擔心員工與原公司存在合同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離職證明對於離職人員再次就業有多麼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