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遇徵收,知道這些不吃虧
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下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權利,在土地被徵收後不可以做什麼?通過了解這些問題,被徵收人可以判斷自己的權力是否得到保護?
一、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權利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如下的合法權利:(1)知情權,包括知曉被徵收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歸屬的調查結果,知曉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決定,了解安置方案和修改意見;(2)參與權,包括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3)申訴權,對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監督權,依法監督征地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
二、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被徵收人不能再做什麼?
當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被徵收人的一些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就是被徵收人不能去做的,比如:(1)不能拒絕交出土地。土地徵收具有國家強制性,不能拒絕執行。土地被徵收人如果對有關徵收行為存在異議,可以提出協調或者申請裁決或者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可以採用各種方式阻撓征地的進行,更不可以使用暴力及其他違法手段;(2)不能突擊搭建地上附著物和種植青苗。這種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它不僅不能獲得補償。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甚至會構成詐騙罪。
三、房屋搬遷開始後,被搬遷人是否可以買買房屋?
村民老張家的房屋和農田最近被納入當地水利設施建設規劃中,並在近日開始進行搬遷。由於兒子在成立工作,一直希望老人能夠進城生活以方便照顧,終於勸說父親同意搬家。老張想來想去決定把老家房子賣給同村的鄰居老王,這種買買搬遷中的房屋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許多地方性法規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被拆遷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比如蘇州市2010年出台的《蘇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就指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備案後,相關單位不得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同時,法律也規定此時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也不得租賃房屋,但是拆遷範圍確定之前已經建立租賃關係的除外。
我國先行拆遷行政法規並未禁止買買搬遷範圍內的房屋,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因此,房屋一旦被列入搬遷範圍,拆遷開始後,被搬遷人雖然不能新建租賃關係把房屋出租出去,但是仍然可以將被搬遷房屋出售給其他人,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有些人不明白搬遷開始後,為什麼不可以再出租搬遷範圍內的房屋。小編認為有以下兩個原因:(1)為了避免因建立新的租賃關係導致徵收搬遷和補償問題的複雜化;(2)原有的租賃關係也面臨著因搬遷而解除的情形,再新建租賃關係對被搬遷人已經沒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