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網絡拍賣與傳統線下拍賣的一個重要差別在於:作為拍賣領域的特別法,《拍賣法》必然會對線下拍賣進行規範和制約;而網絡拍賣是植根於網際網路上的競價交易,我國1997年實施的《拍賣法》沒有涉及到網際網路,且其他直接針對網絡拍賣的法律也幾乎沒有。
比如,《拍賣法》要求線下拍賣需依規進行拍賣企業註冊,拍賣會必須由拍賣師來主持,不允許自營拍賣以及對拍賣公告與展示的限制性規定等,而這些對於網絡拍賣似乎都失去了約束意義。當然,同樣也適用於藝術品網絡拍賣的拍賣方有權單方終止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品瑕疵免責聲明等也都無法得到《拍賣法》的支持。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對於通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做了詳盡的規定,但其對於藝術品網拍沒有多少涉及。比如,該法律沒有提及拍賣競價的交易模式,沒有對自營商品和委託交易商品進行區分,缺少對拍賣過程中的惡意串通進行法律規範,該法更沒有考慮到文物藝術品的特性,沒有涉及拍賣品的瑕疵免責條款。而這些對於藝術品競價交易都十分重要。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可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針對於工業商品的交易,沒有考慮藝術品的特殊性。按照該法的規定,有瑕疵的藝術品在交易後是難以免責的。顯然,其貨品無理由退貨和假貨處罰的規定並不適合於具有文物藝術品特性的拍賣交易。
2016年11月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網絡拍賣規程》。該文件中規定了網絡拍賣,應由拍賣師或其認可的預設拍賣程序、文字、語音或動畫等方式主持拍賣;應於拍賣前通過網絡拍賣平台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師通過網絡拍賣平台確認有效最高應價後,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後,買受人與拍賣人可通過網絡拍賣平台簽署電子成交確認書等等。不難看出,《網絡拍賣規程》是將《拍賣法》的條款向網際網路方面做了銜接與拓展,它似乎更適宜於由拍賣企業經營的網絡拍賣,也許會難以與非拍賣機構進行的藝術品網拍相融合。由於《網絡拍賣規程》屬於推薦性標準而不具備強制力,因此在實踐中僅具有借鑑價值和行規地位。
當上述各個法律、規程都不能具體指導和規範藝術品網絡拍賣行為時,藝術品網拍也許只能到一般法律中去尋求支持。考慮到網拍交易涉及到多重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則更為貼近一些。因此,藝術品網絡拍賣的各方當事人除了儘量去靠攏上述法律、規程之外,更要十分重視和完善交易中各項操作規則的合同式表達。
由此可見,藝術品網拍企業在經營中面對的風險一定會是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的法律依據不足。尤其涉及到拍品真偽、拖欠成交款與拍品交割、拍品遞送中損失等,用什麼法律來考量就會成為問題。《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做了瑕疵聲明可以免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交易完成七日內可退貨,對售假要進行處罰,如果網拍規則和程序上沒有依託好相關法律,在糾紛出現時極可能很難各方達成一致。此外,從技術層面上看,由於網絡設置不恰當,網絡拍賣中也許會出現網絡擁擠、網絡故障或遭黑客攻擊等情況,此時拍賣結果是否有效,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將如何處理,也是法律難以界定的事情。
網絡拍賣與傳統拍賣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十分看重企業的經營品牌,這也是為什麼蘇富比和佳士得網絡拍賣做的比內地拍賣企業好很多的主要原因。規範、自律、專業是品牌建設的關鍵所在。網拍經營者對拍品的選擇應儘量避開難於鑑定、容易引起爭議的古董藝術品,並創造網上拍賣線下輔助展示的機會。「假拍」一直被社會各界所詬病,網絡拍賣更易讓當事人產生疑慮。因此,網拍企業應規範操作,嚴格佣金收取制度,限制惡意串通和虛假炒作的空間。
從競買人角度上看,藝術拍品的真偽在網絡上往往不容易被辨認,因此規避網拍風險的做法就是不去參與那些難以通過網絡辨別拍賣品的競買,尤其是那些古代藝術品和工藝品;也可以請求網拍機構提供線下審核拍品的機會。另外,網絡上比線下拍賣或許更可能出現串通頂價的情況,因此,買家對待拍藝術品的價格事先要有預判,價拍高了就及時放棄。一般認為,競買成功後遞送拍品,誰選的快遞企業則對可能出現的遞送損失擔責,所以競買人應儘量避免自己指定快遞機構。通常情況下,拍賣企業會選擇一家固定合作的快遞企業,並承擔拍品送到買家手中的損失風險。
委託方(賣家)也有經營風險。首先,當今手中有貨亟待出手的人很多,此時要提防利用這種迫切心理騙錢的「先收費」假拍機構。送拍人要堅決規避那些沒拍賣先收錢的網拍。此外,由於目前網拍不太適合於價格過高,比如幾百萬元以上的古董藝術品的交易,價格可能會拍低,委託人送拍時要確定好適當的底價。
刊載於雅昌藝術網《拍岸觀瀾》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