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非法營運 2名駕駛員被查處

2019-07-25     平安拉薩

想必大家都知道,非法營運車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一方面車況不好、車輛安全性能差;另一方面大部分非法營運車輛駕駛員安全意識不足,容易導致交通違法事故的發生。

按照「苦幹實幹80天」道路交通綜合整治行動相關要求,為預防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嚴厲打擊非法營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給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暢通、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近日,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北大隊在轄區北京西路查獲2輛非法營運車輛。





經查,以上2名非法營運車輛的駕駛員米某、扎某均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無相關營運證件的情況下,私自進行盈利性載客服務。經現場確認、乘客筆錄等證據確鑿後,民警已將兩人移交至運管部門作進一步處罰。



相關延伸

什麼是道路運輸非法營運?

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線路牌,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稱為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營運;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稱為道路貨物運輸非法營運。

乘客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有哪些危害?

(一)無證非法營運車輛,嚴重的擾亂了客、貨運輸市場秩序。

(二)乘客、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

一是駕駛員方面:駕駛員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門培訓,缺乏安全意識和安全應急技能,無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資質,為逃避檢查,經常發生途中宰客、甩客和威脅旅客現象。

二是車輛方面:多數車輛未定期進行檢測,車輛技術狀況差,使用年限長,機械故障多,超速行駛,威脅乘客和行人安全。

三是事故賠付能力方面:非法營運客運車輛,不投保,不參加乘客人生安全和財產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給乘客任何賠償,車主或駕駛員因經濟原因無力對乘客進行賠償,最終將給乘客和家人帶來痛苦和傷害,受損的還是乘客自己。

非法營運車輛處罰的法律依據及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請廣大市民朋友們認清非法營運車輛的危害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關注安全、關愛生命,自覺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D_knKmwBmyVoG_1ZLeq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