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且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此外,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立案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