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試用期並不陌生,試用期指的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與勞動者雙方進行考核的期限,是公司和員工進行雙向選擇的表現。
除此之外,試用期並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與員工進行約定的,而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照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
案例
常小姐入職上海一家公司,擔任行政的工作, 在2017年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約定合同試用期為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並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且試用期工資為4000,轉正工資為4500。
到了4月底,公司以郵件的形式單方面通知常小姐停止工作,常小姐不上班後,才知道公司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是違法行為,且公司單方面要求停止工作,沒有事先通知,和辭退沒有差別。次月,常小姐準備好資料,向當地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應當不超過一個月,而公司卻與常小姐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公司於2017年4月底通知常小姐不用上班,未能證明其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已經屬於違法解僱行為,此時試用期也結束,屬於正式員工,公司沒有提早一個月進行通知,需要支付常小姐代通知期間的工資4500元。
如何判斷公司試用期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固定和無固定期限的額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目前大部分公司和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所以我們只需要記住三年的合同試用期是三個月以內就可以了。
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並且公司不能二次和我們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工資也不能低於轉正工資的80%,所以在面試的時候,一定要和面試官詢問清楚試用期工資以及轉正工資,這樣就能判斷工資這一方面是否合法。
最後社保在試用期也是必須繳納的,社保並不屬於公司的福利,它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執行的法律責任與義務。不繳納社保,看似每個月到帳的錢會多一些,但卻丟失了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
總結
如果公司只和我們簽訂了試用期的合同怎麼辦呢?其實也不用擔心,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我們只需要拿著這份試用期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即可,實踐中僅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不成立的,將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
除此之外,針對技術含量不大的工種,如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等,本來不需要過長的試用期,三天考核通過即可。但有些公司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到五個月,甚至半年,試圖挑戰法律的上限,還加重了公司與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我們,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千萬要擦亮眼睛,務必和公司確認好試用期的相關事宜。否則,在不了解試用期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被公司單方面隨意延長試用期,遲遲拿不到轉正工資,對公司來說是一種成本的節約,但對勞動者來說,是對工作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在惡意剋扣我們的轉正工資。要是真配上這種情況,公司是否該留也是我們應該好好考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