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通告!這11類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

2020-01-31   美好滁州

滁州市關於依法處理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市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將對以下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特殊車輛通行的;

三、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四、謊報疫情、警情,編造散布與疫情等有關的不實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不實信息而故意傳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聚眾打砸搶,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六、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的,或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

七、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九、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或者以推銷藥品、「代銷代購」、「獻愛心」等形式,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禁止交易一切野生動物,禁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肉類製品,禁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製品的;

十一、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行為如構成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公職人員的同時移送紀監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予以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對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特此通告。

滁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來源:滁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