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多部門對非法集資的打擊持續發力,非法集資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也越來越強,所以需要全民參與、全民防範、全民舉報,讓非法集資行為成為「過街老鼠」。
為了提高市民參與打擊非法集資的積極性,我市出台了《大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市財政設立20萬元,作為專項獎勵資金,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最高獎勵10萬元。
首例舉報獎勵已兌現
今年8月,按照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市處非辦將1000元舉報獎金,發放至舉報人手中,完成全市首個兌付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
2019年1月初,市處非辦接到居民舉報,讓胡路區廣廈街54號「百家壹」網絡商城,打著商城消費、旅遊、療養的幌子,通過發放雞蛋、開設講課等方式,吸引老年群體集資,並已積累相當規模的資金。
接到線索後,大慶市處非辦立即聯合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涉案區金融辦等部門,調查此事,龍南公安分局接到指令後,立即派偵查員前往舉報地點。
經了解,「百家壹」網絡商城,在大慶設有三家涉嫌集資詐騙窩點,分別在讓胡路區陽光商都公寓、世奧中心A座、廣廈小區東側裙房。
偵查員調查此事過程中,又陸續接到多位群眾報警,稱錢財都被套了進去。
警方經過對多名被害人詢問得知,被害人多為70歲左右老人,投資周期有18天、21天不等。
投資方式均為現金,投資模式是當天投資後,第二天即可返還利息。
實際上是採用客戶本金,直接抽取當月利息返還的方式,利率每月7%-11%。
涉案人員達100多人
接到線索不到一周時間,盧某、趙某、包某被抓獲。
經審訊得知,盧某開設北京百華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偽造工商營業執照,獲取客戶信任,以免費聽課、免費發放雞蛋等為誘餌,進行集資詐騙。
趙某擔任分店店長及講師,負責講解投資模式;包某擔任收款員,三人分工明確。
投資者投資的錢,並非真正投資,而是被盧某以虛構投資盈利的形式,騙取投資者信任後,將錢據為己有。
犯罪嫌疑人趙某、包某獲得3000元底薪及客戶當月投資總額的1%非法利益。
經偵查確認,該案件集資人員達100多人、金額達140多萬元。
設20萬元舉報獎勵金
晚報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防範非法集資工作,我市於2018年10月,正式出台《大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市財政設立20萬元,作為舉報專項資金。
「百家壹網絡商城」案件線索舉報,符合獎勵條件,在公安刑事拘留、法院尚未判決的情況下,市處非辦於2019年8月,組織公安、財政等部門聯合會商,決定啟動快速獎勵程序,先行兌付1000元舉報獎勵,待法院判決生效後,根據司法審結的集資資金額度,再決定是否追加獎勵。
另外,我市將繼續加大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力度,激發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的關注度及參與熱情,切實做到線索早發現、問題早處置,及時消除非法集資風險隱患。
獎勵遵循的原則是,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舉報事項查處有幫助的,酌情給予獎勵。
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對於跨地區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區域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分別獎勵。
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那麼,獎勵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處罰的:1.警告的給予100元獎勵;2.罰款的給予300元獎勵;3.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給予500元獎勵;4.責令停產停業的,給予700元獎勵;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給予900元獎勵;6.行政拘留的,給予1000元獎勵。
提供非法集資活動事實、線索,未提供直接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1.涉案金額1億元以上,按涉案金額的0.03‰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2.涉案金額1億元以下,按涉案金額的0.02‰獎勵,最低不低於1000元。
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犯罪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1.涉案金額1億元以上,按涉案金額的0.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2.涉案金額1億元以下,按涉案金額的0.04‰獎勵,最低不低於2000元。
市民舉報有三種方式
市民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行為,可通過市處非辦6315110電話、市公安局110電話、市公安局「大慶預防經濟犯罪宣傳平台」微信公眾號舉報。
舉報時,符合相關條件才能得到獎勵,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涉嫌非法集資;被舉報企業,註冊在本市或外省市在本市進行的非法集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一、匿名舉報;二、舉報的內容與線索已經被新聞媒體、網絡等公開報道或披露;三、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五、舉報人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犯罪人員;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