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遭違法強拆,如何確定賠償內容及標準?

2019-09-09     沈玉潮律師

城中村改造遭違法強拆,如何確定賠償內容及標準?

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國城鎮化建設在各地逐步開展,其中城中村改造是征地拆遷項目中重要的一項,然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先拆遷後補償」的情況,此種條件下的強拆行為毫無疑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然而在確認其違法的同時,應當如何賠償呢?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針對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違法強拆的賠償問題進行解析。

首先,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被徵收人的財產權若由於徵收方的行政行為受到了侵害,則需要賠償被徵收人的直接損失。那麼在實踐中應當如何定義「直接損失」呢?在實踐中,常認定其為房屋被強拆後的重置價值,然而根據最高法裁判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可知,最高法對於「直接損失」的定義不僅僅是被強拆房屋的重置成新價,還應當包括被徵收方的補償安置權益和由於強拆造成的室內物品損失。同時,房屋是農民生活的根本,被強拆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格賠償則是房屋強拆賠償中的大問題。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強拆行為的發生到最終行政判決的作出會經歷較長的一段時間,由於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如果依舊按照原有的標準進行賠償,可能會導致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降低。因此根據最高法在此案的判決可知,房屋重置成新價不得按照舊標準進行確定,應當按照被強拆建築的材質等級及成新率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還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就是被徵收方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而被強行拆除且不予補償,然而很多時候房屋可能並不屬於違法建築。因此,如果在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徵收方認定被徵收人房屋屬於違建而強行拆除的,應當先認定被徵收人的產權問題是否是由於歷史遺留的原因導致。

除此之外,在房屋遭遇違法強拆後,被徵收方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出於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考量,在確定被徵收方的賠償標準時,應當在合乎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被徵收人被強拆房屋的面積等屬性、房屋附屬物、動產以及搬遷的搬家費、過渡費等方面進行考量,充分保障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的過程中予以照顧和合理的安排。合理的安排應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1)被徵收方對於賠償方式具有選擇權,可以自由選擇是支付賠償金還是選擇安置房;(2)對於房屋附屬物和室內物品損失的認定應當明確核實;(3)對於賠償的標準不應當低於拆遷補償安置的內容,徵收雙方應當就賠償標準進行充分協商確定,對於無法協商成功的,被徵收方可以繼續針對賠償決定選擇法律武器進行救濟。

綜上所述,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若您的房屋遭遇違法強拆,可根據上述的內容要求徵收方給予合理的賠償和安排,並在需要的時刻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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