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男子用彈弓砸車窗玻璃盜竊一男子銷贓均獲刑

2019-10-09   宜春政法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使用彈弓砸車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盜竊車內財物,後低價銷售他人的案件,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十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易某夥同被告人劉某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溫湯鎮、袁州區城區、萍鄉市蘆溪縣、新余市渝水區等地使用彈弓砸車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盜竊車內財物,被告人易某將盜竊所得的部分財物出售給被告人夏某。

2018年8月31日4時許,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在新余市抓獲了作案後躲藏在當地賓館的被告人易某和劉某。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因犯盜竊罪曾於1995年2月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於1998年1月被原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於2009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易某因吸食冰毒,於2018年3月曾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易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中被告人易某參與盜竊四次,財物價值人民幣29330元;被告人劉某參與盜竊四次,財物價值人民幣25664元,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價值人民幣1199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適當增加刑罰量。被告人易某、劉某、夏某均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