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殺害公安局車管所所長的罪犯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9-10-28   南陽政法

2016年1月22日,河北男子鄔志豪冒充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敲詐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原所長王立新,被識破後抗拒抓捕,將王立新殺害。今日上午,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對鄔志豪宣布死刑覆核裁定,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10月28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對故意殺人犯鄔志豪宣布死刑覆核裁定,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被告人鄔志豪,男,漢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於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青龍滿族自治縣隔河頭鎮宋丈子村091212號,暫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建安里15棟3單元3樓6號。2016年2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鄔志豪犯故意殺人罪、招搖撞騙罪一案,於2017年5月31日以(2016)冀03刑初5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鄔志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鄔志豪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8年10月9日以(2017)冀刑終3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16年1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鄔志豪冒充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攜帶U盤到該省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原所長王立新(被害人,歿年48歲)的辦公室內欲行敲詐,被王立新識破後為抗拒抓捕,持隨身攜帶的尖刀連續捅刺王立新頭、頸等部位,並將聞訊趕到的民警馮全(被害人,時年50歲)扎傷後逃離現場。王立新因單刃銳性物體多次作用至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馮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鄔志豪以故意非法奪取他人生命為目的,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鄔志豪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指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刑終399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鄔志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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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警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