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個假期就是春節了
說到春節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
肯定是煙花爆竹
春節期間能不能燃放煙花爆竹呢?
部分區縣已經明確規定了
張店區
為進一步推進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維護廣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守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張店區全域禁放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在張店區全域不設置煙花爆竹銷售攤點,禁放煙花爆竹。
區公安、應急、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對所有批發市場、商業門面進行巡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及時發現、勸阻、查處非法購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者,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市民對違法違規製作、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問題進行舉報。凡舉報上述問題經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30-200元現金獎勵。有獎舉報電話為: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月26日止。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淄川區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因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將淄川區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區域
(一)主城區禁放區域
禁放區域示意圖
具體劃定範圍是:
1. 東至湖南路(含龍泉鎮韓聖村、大土屋村,洪山鎮西省村、東省村、解莊村、小紅衛村、東工村、蒲家村、北楊家村,寨里鎮紫御園小區、北沈村);
2. 西至鳳凰山路(含將軍路街道七里村、賈官村,開發區山張社區、雙泉社區、苗家窩社區、下五社區、靈沼社區);
3. 南至南外環(含龍泉鎮和莊村、尚莊村,崑崙鎮南石谷村);
4. 北至眉山路(含開發區井家河社區、西譚社區、東譚社區、賈村社區、夏莊社區)。
(二)特定禁放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一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 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
2. 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
3. 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4.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5. 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
6. 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7. 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台、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
8. 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
9. 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10. 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
11. 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
12. 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三)特定禁放時段
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1.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 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
3. 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禁放區域、場所和禁放時段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喜慶事宜,倡導用音效、鑼鼓隊、秧歌隊等形式替代。
(四)限時定點燃放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的區域為限時定點燃放區域。
時間:2023年1月21日(農曆除夕)、1月22日(農曆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五)、2月5日(正月十五)等4天的00:00—24:00時間段內,可燃放合法合規的煙花爆竹。農村婚慶活動要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和數量。
(五)全區範圍內,禁止生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二、法律責任
1.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放區域、限放區域和特定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據《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五百元罰款。
4. 依據《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抵制和舉報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違法燃放:區公安分局 受理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淄川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博山區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博山區禁燃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區域及時間
1.全區禁放區域:
禁放區域示意圖
城區下列區域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過境路,南至南過境路(包括青龍山站點1公里範圍內),東至張博路-瓏山路(夏家莊段)-東外環-荊山中路-五嶺路-執信路-文姜路(窯廣段)-石碳塢西路。
2.限放區域及限放時間:
限放區域:全區禁放區域之外的區域為限放區域。
限放時間: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五、農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導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3.博山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1)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
(2)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
(3)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4)車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5)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
(6)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7)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台、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
(8)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
(9)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10)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
(11)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
(12)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4.特定禁放時段:
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1)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中考、高考期間;
(3)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5.全區內,禁止生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三、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道)要將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加強組織協調和宣傳引導、指導監督。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對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其他組織等應認真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均有權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周村區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因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將周村區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區域
(一)主城區禁放區域
禁放區域示意圖
主城區(如圖所示)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具體劃定範圍是:
1. 東至張店區與周村區邊界;
2. 西至西外環;
3. 南至周隆路-姜萌路-慶淄路-米山路-鄒平市與周村區邊界;
4. 北至恆星路-正陽路-魯泰大道。
(二)特定禁放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一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
2.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
3.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4.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5.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
6.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7.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台、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
8.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
9.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10.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
11.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
12.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三)特定禁放時段
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1.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
3.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禁放區域、場所和禁放時段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喜慶事宜,倡導用音效、鑼鼓隊、秧歌隊等形式替代。
(四)限時定點燃放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的區域為限時定點燃放區域。
時間:2023年1月14日(農曆臘月二十三)、1月21日(農曆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五)、2月5日(正月十五)5天,按傳統風俗可燃放合法合規的煙花爆竹。農村婚慶活動要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和數量。
(五)全區範圍內,禁止生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二、法律責任
(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放區域、限放區域和特定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據《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五百元罰款。
(四)依據《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抵制和舉報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違法燃放:區公安分局 受理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周村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臨淄區
為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更好地維護廣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守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現就臨淄區禁燃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區域及時間
1.全區禁放區域。
禁放區域示意圖
城區下列區域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辛化路—齊盛路—臨淄大道—牛山路—淄江路—乙烯路—辛化路所圍成的區域。
2.限放區域及限放時間。
限放區域:全區禁放區域之外的區域為限放區域。
限放時間: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五、農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導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3.臨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1)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
(2)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
(3)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4)車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5)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
(6)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7)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台、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
(8)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
(9)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10)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
(11)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
(12)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4.特定禁放時段。
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1)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中考、高考期間;
(3)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5.全區內禁止生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三、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道)要將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加強組織協調和宣傳引導、指導監督。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對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其他組織等應認真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均有權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臨淄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高新區
為進一步推進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維護廣大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守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在淄博高新區全域禁放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淄博高新區全域不設置煙花爆竹銷售攤點,全域禁放煙花爆竹。
高新區公安分局、應急管理中心、高新區環保局、綜合行政執法與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及各街道、鎮、中心要加強監管,對所有批發市場、商業門面進行巡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及時發現、勸阻、查處非法購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者,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居民對違法違規製作、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問題進行舉報,電話為: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25日
桓台縣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桓台縣禁燃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區域及時間
1.全縣禁放區域:
禁放區域示意圖
紅蓮湖大道以北禁放範圍:北至東陳路,東至淄東鐵路,南至紅蓮湖大道,西至唐華路。
紅蓮湖大道以南禁放範圍:北至紅蓮湖大道,東至澇淄河,南至果里大道,西至紅蓮湖景區西邊界及鴻嘉星城西邊界。
以上區域(含上述四至道路)實行全域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
2.限放區域及限放時間:
限放區域:全縣禁放區域之外的區域為限放區域。
限放時間: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五、農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導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3.桓台縣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一)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
(二)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
(三)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
(六)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七)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台、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
(八)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
(九)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十)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
(十一)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
(十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4.特定禁放時段:
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5.全縣範圍內不設煙花爆竹銷售點,未經許可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三、法律責任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五百元罰款。
3.《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道)要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加強組織協調和宣傳引導、指導監督。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對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其他組織等應認真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工作。
六、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均有權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1月1日。
桓台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高青縣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高青縣禁燃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及時間:全縣建成區為禁放區,具體為:東至開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橫路、扳倒井路(含建設街、勝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外環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蘆湖路至南外環。禁放區內,實行全域全時段全面禁放煙花爆竹。
禁放區域示意圖
二、限放區域及時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之外的為限放區域。限放時間: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三、農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導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三、禁止任何時間、任何理由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四、特定禁放時段:下列時間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中考、高考等國家組織的重點考試期間;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哀悼日、國恥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在遇到需要實行全域禁放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級的通知要求或自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全域禁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五、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煙花爆竹的;違反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應急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沂源縣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更好地維護全縣群眾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守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沂源縣實際,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在縣城下列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北至人民路(包括蘋果文化廣場、翡翠山居、西魚台),西至華源路(包括付家莊、北埠東),東至興源路(包括經濟開發區建成區域),南至沂河路(包括北劉家莊)。
舉行婚慶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需到轄區公安派出所報備,並嚴格按照報備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燃放。
禁放區域示意圖
第三條 農村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除春節期間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舉行婚慶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嚴格控制煙花爆竹的種類和數量。
第四條 特定禁放區域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高速公路、隧道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9.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在重度污染天氣或特殊情況下,縣政府可以作出臨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第六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沂源縣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民警提醒
對於違反禁放規定的行為,
我們將堅持「零容忍」態度,
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也希望廣大市民朋友,
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
以「文明、綠色、健康」的方式,
度過一個安寧、和諧的新年!
今天起,正式調整!有這些重要變化
剛剛發布!明天起,這些人解除羈押
新冠患者治療費用誰負擔?官方明確
事關春節返鄉,今天這場發布會,信息量很大
來源:淄博公安
編輯: 葛珍珍
一審: 董秀
二審:朱麗瑜
三審: 魏廷寶
出品:淄博日報社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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