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盤堆垛車是指帶有動力傳動裝置和動力起升裝置、能進行裝卸、搬運和堆垛托盤和托盤化貨物的小型車輛,屬於蓄電池類堆垛車輛。適用於狹窄通道和有限空間內的作業,是倉儲物流行業的理想工具。托盤堆垛車由車身系統、操縱系統、驅動系統、起升系統、電氣系統、制動系統等組成。托盤堆垛車出口歐盟是需要按照機械MD指令和電磁兼容EMC指令辦理CE認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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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盤堆垛車CE認證標準:
EN ISO 12100:2010 機械安全-設計通則-風險評估和降低風險
EN ISO 3691-1:2015 工業卡車.安全要求和認證.第1部分:自動導航工業卡車,除了無人駕駛卡車,載重卡車,伸縮臂式工業卡車
EN 16307-1:2013+A1:2015 工業卡車.安全性要求和檢定.第1部分:除無人駕駛卡車、可變遷移式叉車及荷載卡車之外的自行式工業卡車的補充要求
EN 12053:2001+A1:2008 工業卡車安全.噪聲排放測量用試驗方法
EN 13059:2002+A1:2008 工業卡車的安全.振動測量的試驗方法
EN 1175-1:1998+A1:2010 工業貨車安全 電氣安全 電池驅動貨車的一般要求
EN 12895:2015 工業卡車.電磁兼容性
EN ISO 3691-1:2015標準適用範圍:
ISO3691的這一部分提供了安全的要求和用於其核查的自走式工業車輛以下類型(以下簡稱為叉車),如ISO5053定義的:
a)平衡重式叉車;
b)前移式叉車或伸縮臂叉車
c)插腿式叉車
d)托盤堆垛車
e)高升降平台車
f)叉車帶提升操作者位置高達1200mm裝置
g)側面式叉車
h)橫向堆疊叉車(兩面),以及橫向和前堆疊叉車
i)托盤車
j)雙向和多向車
k)牽引力超過(包括)20000N牽引車
l)越野平衡重叉車
m)工業車輛動力提供:電池,柴油,汽油,LPG(液化石油氣)
注1卡車搭載CNG(壓縮天然氣)卻並未涉及。根據計劃,CNG和其他電源在這部分ISO3691的未來版本中解決。
工業叉車、堆垛車CE認證安全要求和保護措施:
1) 安全設計要求
叉車應符合本條款與EN ISO12100的安全要求和保護措施,針對相關風險進行安全設計。
2) 電氣要求
電氣要求受區域要求,附加這部分的要求
ISO3691.見ISO/ TS3691-7和ISO/ TS3691-8
3)邊或角
在正常操作和日常檢查的位置,或者在接入和出口的地方,沒有銳邊和角。
4)儲能組件
儲能組件在拆除和拆卸時存在危險,液壓儲能器和彈簧加壓制動器,應在拆除或拆卸之前提供一種方法除去能量。
5)起動/移動
- 叉車應配備的設備(鑰匙,密碼,磁卡),防止未經授權的起動。
- 對於座駕式,駐車制動系統應該通過手動或腳動來操作從正常的操作位置或離開正常的操作位置自動應用。叉車只帶非自動應用停車制動器,應有警告在操作員離車時施加制動。
- 內燃發動機驅動貨車應安裝防止正在啟動發動機,而在變速箱已接合的設備。
- 騎坐式叉車只有操作者在正確的操作位置動力行程運動才是可能的。
- 單一速度的行人控制叉車在水平面的行駛速度不能超過4Km/h加速度不超過0.5m/s,這種設計僅僅適用於低舉升。
6) 剎車
停車制動應該配備防止意外觸動的裝置,停車制動力通過機械方式適用。
站立式和行人控制式叉車應該配備一個自動釋放的制動系統,這個系統可以充當服務和停車制動器。
7)動力系統及配件
- 發動機排氣設計應該遠離操作者位置,通過冷卻系統的空氣流應該被布置避免給操作者帶來不適;
- 油箱或者填充裝置應該遠離電和排氣系統通過適當的保護例如一個單獨的外殼或擋板。
8)舉升和前後傾系統
- 叉車製造商應該有個關於鏈條供應商提供的鏈條斷裂負載證書的記錄,提供提升機構的安全係數K1
- 升降機構帶額定負載時下降速度不能超過0.6m/s
- 舉升安裝時應該安裝限制過度舉升的裝置。
- 液壓系統:軟管,管道和連接件應能承受內部壓力,沒有破裂或永久變形,壓力應該至少是工作壓力的3倍。
- 在發生能量供給故障時,液壓系統應該設計成這樣,不允許設備或屬具不受控制的運動
9)穩定性
叉車電腦操作位置能被升高至1200mm,負載能被舉升從500mm到1800mm,試驗應模擬叉車帶負載在最大高度行駛。升降操作位置應是最不利於穩定性。
10)護頂架、擋貨架
- 乘駕式叉車最大舉升高度離地面超過1800mm應該安裝一個護頂架參照ISO6055,保護免受高空落物的危險
- 帶貨叉和舉升高度大於1800mm的叉車,應該設計裝備一個擋貨架,擋貨架大小開口兩個尺寸的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