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勝起義」事件,來分析秦國滅亡的原因

2022-02-04   耀眼生活

原標題:從「陳勝起義」事件,來分析秦國滅亡的原因

秦王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的王朝,也是一個短命的王朝。自漢代以來就有諸多學者對「秦亡原因」進行探究、對秦亡歷史教訓進行總結,以期避免重蹈秦國「二世而亡」的覆轍,如漢代陸賈《新語》:「秦以刑罰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將秦亡歸結為「用刑太極」,賈誼《過秦論》:「仁義不施,攻守之勢異也」 歸結為「仁義不施」,唐代杜牧《阿房宮賦》:「秦愛紛奢,人亦念其家」歸結為「驕奢亡國」。

可自秦以來不但沒有某朝「傳於萬世」,而且還有多個朝代與秦國一樣「二世而亡」,這都說明他們並未探討出秦國滅亡的真正原因。事實上,秦國的滅亡並非是一個簡單、易解歷史命題,本文試從《史記·陳涉世家》所載「陳勝起義」事件為切入點,對秦國滅亡的原因進行綜合客觀地探討。

一、秦亡的根本原因——土地兼并

《史記·陳涉世家》開篇即對陳勝的籍貫和身份做了簡單記載,且在提及陳勝身份時明言:「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1949)」,「《史記·索隱》註:廣雅云:傭,役也。按:謂役力而受僱之也。」按司馬貞注,陳勝屬於僱農或佃戶,他以「傭耕」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生活,自己並無土地,這段記述從側面反映出秦國(秦代)土地兼并的史實。

眾所周知,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後就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這項措施維護了地主階級對土地的控制權、符合戰國以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從而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戰國策》載:「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到秦並天下後秦始皇便開始在全國推行這一制度,《資治通鑑·秦紀二》載:「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並在此基礎上全面廢除了西周的封建領主制,建立起中國歷史上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確立了皇權至高無上的地位。

但是土地私有制亦有弊端,它使得地主階級利用土地剝削農民的行為合法化,實質上開啟了秦帝國的土地兼并之風,造成了隨後十分嚴重的土地兼并狀況,從而加劇了地主和農民的階級矛盾,使得雙方的矛盾日益不可調和。

雖然秦國是「二世而亡」,但若以秦孝公「商鞅變法」為始至秦統一天下,秦國土地私有化已經發展將近一百五十年,秦始皇時期因土地兼并而導致的農民破產問題已經凸顯,有如陳勝一般的「傭耕」者僅能依靠出賣勞動力、為地主耕種來維持生計,他們的生活十分悲慘,《過秦論》明載:「然陳涉瓮牖繩樞之子,氓隸之人。」

除此之外,已經喪失土地、淪為「傭耕」的陳勝等依附農(僱農和佃農)——即《商君書·境內》所稱「庶子」,他們已經無法通過自身努力去來改善生活。按秦國法律,下層人民通過自身努力得到晉升的兩種方式為軍功與納糧。

《商君書》載:「能得爵(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國中官民百姓,非立功者不得封爵,公室宗族亦不得例外。奴隸斬殺敵人首級一顆,可贖其身為民。百姓斬殺敵人首級一顆,可得爵位一級。斬敵首級多者,依次論功封爵,雖身為奴隸,積功多者,亦可位列於大夫之爵。臣民之田宅奴隸妻妾多少,亦依爵位而定。無爵者不得多占田地,不得多使奴隸,不得多娶妻妾。其多者收歸國家,賞與有爵之人;《商君列傳》載:「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本質仍是「重農抑商、獎勵耕戰」。但秦滅六國後已無大打仗可打,而行軍打仗需要自備的糧食衣物對「傭耕」一類窮苦人來說更是一種巨大的負擔;加之沒有土地亦無法「戮力本業」,所以陳勝一類「傭耕」者便不能憑藉自身努力來改善生活條件。當陳勝對眾人說「苟富貴,無相忘」時,同為「庸耕」的其他人全部都嘲笑陳勝「求富貴」的理想,「庸者笑而應曰:若為庸耕,何富貴也?」

從《史記·陳涉世家》所反映出的「傭耕」者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可見,到秦始皇時期秦國社會逐漸進入到「富者恆富、窮者恆窮」模式,這種僵化體制不是穩定的狀態,而是大變革、大破壞之前的一種沉悶的前兆。縱觀後來的起義部隊,基本上是由陳勝這種「破產農民」組成的隊伍,他們喪失土地後沒有生活來源、亦不可能通過自身努力來得到晉升,在無法忍耐時只能選擇鋌而走險。

二、秦亡的主要原因——賦稅、徭役繁重

如前文所述,秦國末年的土地兼并問題已經凸顯,並導致地主和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加劇,但秦始皇並未採取積極措施來進行調控。尤其是秦始皇統治後期追求個人享樂,修建豪華宮殿、五次外出巡遊、四處求長生不老藥……以致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漢書·食貨志》載:「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又:「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而對陳勝這種佃農來說賦稅則更為沉重,《文獻通考·田賦一》載:「(佃農)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其下註:「言貧人無田,而耕墾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也。」除田賦之外,陳勝還要繳納「口賦」——即人頭稅,《史記·貨殖列傳》載:「齊、秦皆有口賦……秦以戶計,歲二百文,是齊之稅重於秦。」他還要服徭役——兵役或力役,《史記·陳涉世家》載:「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謫戍漁陽。(索隱)閭左謂居閭里之左也。秦時復除者居閭左。今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又雲,凡居以富犟為右,貧弱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盡,兼取貧弱者也。」

按《史記·索隱》所注,對「閭左謫戍」有兩種解釋:不必繳納田賦的人「復除者」都居閭左,但他們不能免服徭役,「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勞役太多,居住在「閭右」的富人已被徵發殆盡,只能徵發貧困的「閭左」居民。總之,秦國賦稅之重亘古未有,尤其是秦始皇時期徭役繁重,《漢書·嚴安傳》載:「丁男被甲,丁女轉輸,苦不聊生,自經於道樹,死者相望。」始皇帝用橫徵暴斂的方式榨乾了國家的勞動力儲備,這亦加速了農民的破產、將國家推向了崩潰的邊緣。

三、秦亡的直接原因——刑罰嚴苛

面對土地兼、賦稅沉重導致的農民生活困苦、逐漸破產的社會問題,堅持「法家」治國的秦國君主非但沒有採取「輕徭薄賦」來緩解社會矛盾,反而卻「以暴制暴」,用嚴苛的刑罰來進行鎮壓,以期維護國家統治。秦朝在建國後頒布了全國通行的《秦律》,刑罰名目繁多,見於《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的死刑就有四種;此外,法律內容對「犯罪」標準的規定極其嚴苛,其中《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載:「(官吏)通一錢者,黥為城旦」可見一斑。

按《史記·陳涉世家》所載:「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索隱)戍者,屯兵而守也。《地理志》漁陽縣名,在漁陽郡也。(正義)《括地誌》云:漁陽故城在檀州密雲縣南十八里,在漁水之陽也。」陳勝一行因遭遇「會天大雨,道不通」而無法按期趕到,這就觸犯了秦法。楊鈺俠先生考證,陳勝里籍陽城在河南商水縣,但陳勝等九百戍卒當是在今固鎮、宿縣、濉溪等地徵發而來,這符合陳勝是「遷徙之徒」的記載。

漁陽在澶州密縣,即今北京密雲縣,與宿縣相距約九百公里,陳蘇鎮先生考證:「秦統一前,各國人民只在本國輸租服役,距離不會太遠,成本也不會太高。而秦統一後,關東人民特別是楚地人民要到關中及長城一線輸租服役。由於距離遙遠,他們的實際負擔便大大增加了。」加之法律準繩過高、過於嚴苛,使秦國人因過失犯法成為普遍現象。

陳勝一行「戍卒」觸犯法律後及將面臨死刑,他們亦無處逃、無法逃,「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明言在秦國若因拒服徭役而逃亡者仍將判處死刑,面對無法按時到達、又不能逃亡的兩難境地,陳勝等人只能選擇起義,他們也只有起義才可能獲得生存的希望。

陳勝在鼓動起義時說:「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籍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列舉了三種結果:逾期要被斬首,沒有活路;即使不被斬首,服役時死亡者「十之六七」,仍無活路;若想逃跑,被抓住還是判死刑(這一點不言自明),所以只有起義才有可能活命。綜合劉邦、英布等人的起義原因來分析,他們多數亦是無奈觸犯了秦國法律被判死刑後才選擇起義,這也意味著秦國秦法「以暴制暴」的努力最終歸於失敗。

結語:

可見,秦國滅亡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并問題,「使黔首自實田」開啟了秦帝國的土地兼并之風造成了土地兼并、加劇了地主和農民的階級矛盾,土地兼并是秦國以後歷朝歷代都必須面對的矛盾,這一矛盾不能避免,只能延緩,一旦封建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土地兼并都會發展為決定國家命運的一個問題。

而秦國之所以「二世而亡」主要是因賦稅沉重,使越來越多的農民破產成為「傭耕」者(僱農、佃戶),這些社會底層人民生活困苦且生活無望,所以「民怨」越積越深;加之秦法的刑罰嚴苛,大多數過失犯罪皆被判以「死刑」,人民只能選擇起義才有生的希望,最終釀成秦末農民大起義。

秦國賦稅沉重和刑罰嚴苛是一種易於觀察的現象,以致後世學者多將「秦亡」歸結於此,如漢初汲取教訓採取了「輕徭薄賦」、「緩刑輕法」的措施來緩解矛盾。但土地私有制導致農民破產、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對立問題始終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最終仍亡於農民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