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但《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都允許基金會進行投資。
基金會的非營利性主要體現在: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所有投資收益(若有)也都應當用於設定的公益慈善事業,即使是基金會因相關原因需要註銷,其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亦不得向其發起人、捐贈人或成員分配,而是應當繼續用於相同或相近的公益慈善事業。
基於上述制度設計,基金會可以為了基金會財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在嚴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下,在確保年度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但是,基金會不得將政府資助的財產,或是捐贈協議明確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
所以,基金會是可以進行投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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