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離職後,因未繳納社保起訴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2024-06-19     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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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自行繳納社保,要求用人單位將要負擔的費用以工資形式發放,自行離職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法院能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入職簽署放棄繳納社保合同

辭職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某畫廊於2008年10月21日成立,共有兩名創始人股東,於2023年5月12日註銷。2016年9月24日陳某入職擔任老師,入職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經甲(某畫廊)乙(陳某)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應給乙方上保險的金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乙方,乙方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陳某認可並簽字。

2023年3月7日至10日陳某因病向店長請假在家休息。3月10日店長微信詢問其接下來的課程如何安排,其答覆說:「我要辭職,不幹了。」離職後,陳某主張在職期間某畫廊未繳納社保應支付其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畫廊支付經濟補償金13萬元等。陳某認可某畫廊確實已按約定將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用支付給其。

被告某畫廊股東稱,原告入職時提出自行繳納社保,要求將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隨工資發放,並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其自己承擔,與單位無關,因此其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根據陳某與某畫廊店長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陳某因認為工作繁多,未得到對應酬勞,於2023年3月10日自行離職,而非以某畫廊未繳納社保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此外,《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的目的在於對用人單位惡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行為予以懲戒和規制,以促使用人單位規範繳納社保。某畫廊已按雙方約定將本應由其公司承擔的社保費用分毫不差支付給了陳某,如此操作並無利可圖,根據生活常理能夠認定某畫廊並非惡意不為陳某繳納社保。而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應知曉其中的法律後果,反以某畫廊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經濟補償,其做法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對此予以批評。最終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京小槌提示

Q

本案中,陳某起訴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什麼沒有得到支持?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本案中,陳某因工作繁多,認為未得到對應酬勞而離職,並非以法律規定情形離職。雖然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權利,但此權利並不是無前提、無限制的。首先,勞動者的解除行為和理由需符合法律規定;其次,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法律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者缺一不可。

Q

當用人單位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勞動者可以通過什麼方式維權?

向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如就醫不能使用醫保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Q

當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時,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首先,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配合繳納社保作為錄用條件之一,在入職通知書或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若員工不予配合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保留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保的證據,在發生工傷等法律風險時用以證明員工自身存在嚴重過錯,以減輕用人單位責任。

供稿:順義法院

編輯:李玲昊 石陽

審核:王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9186cff8ea0a03d2012014f2bcdf0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