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債權人享有債權,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有權利處分自己的債務,比如:將之轉讓、免除等等。而債務人最願意看到的自然是債務能夠被免除的情況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債務能夠被免除呢?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條件如下: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
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兔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後果。
債務能夠被免除的必須要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否則的話就不能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但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債權人將債務人的債務免除後又反悔的情況,而這就難免會引發糾紛。對此,建議當事人儘快委託專業的律師介入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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