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應如何補償

2023-07-0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應如何補償

導讀:隨著城鄉融合發展越來越接近百姓生活。近年來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對不充分的補償標準產生不滿情緒時 便會發生大量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但此現狀的根本因素是我國現在計劃經濟性質的征地補償標準與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格格不入,並沒有考慮土地潛在的價值,而是完全依賴政府一方主導定價。

案情: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的單女士的房屋因「運河大道高架橋建設項目」被徵收而涉及補償價格不符合市場標準。據資料顯示德州市人民政府補償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德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但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德州市德城區運河街道辦實事處將征拆補償標準定價低於房屋坐在地周邊市場價格,並沒有按照國有土地標準去合法合規合理的補償單女士所有的面積為400平方米的商用房。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單女士的房屋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上的自建房,已被批准徵收,但是行政機關未對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合理補償,單女士被徵收的房屋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依法規定應當按照城市土地房屋進行補償,因該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事實上已變為城鎮國有土地。應當參照城鎮房屋拆遷標準予以補償,但行政機關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價格談判。

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單女士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經湖南省人民政府等機關查明,案涉項目拆遷主體、安置補償義務主體並未按照相關補償辦法進行合法補償。

與此同時,徵收程序中的還存在違法行為,徵收實施單位未按照國有土地房屋拆遷進行合法評估,存在評估公司不明確,並未及時對涉案房屋進行位置、用途、權利性質、品質、建築結構、新舊程度、朝向、建築面積等多方影響房屋價值因素進行評估。在方式上也並沒有進行搖號、協商選定等方式進行。然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需要評估機構進行依法評估,如果是在徵收初期進行的房屋價值評估,則徵收方不合理地過分拖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必將導致房屋價值評估報告一年的有效期屆滿,該評估報告則失去了客觀評價被徵收房屋當前價值的作用。這種情況下,理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失去法律效力後,由徵收方委託評估機構根據當時周邊類似房地產交易的市場價格進行重新評估。作為委託方張律師團隊與徵收方經過談判後,要求重新評估。

分析:單女士涉案房屋不能得到合理補償的根源在於該集體土地進行城鎮建設項目應當以國有土地補償依據進行,但是落實到徵收單位後並未按照國有土地標準進行補償,存在明顯程序違法。

首先,歸根到底時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地不同權其思想根源所致,城鄉融合發展制度不完善,農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發生不平等對待之後並沒有察覺,無法積極合理維權。土地性質的改變並沒有影響徵收原則的改變,單女士房屋徵收補償應當嚴格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安置權益。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最後,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場價格可以作為確定單價的參考依據之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單女士必須得到公平合法的補償。在當下司法實踐中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情況屢見不鮮,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土地房屋進行合法補償。應當嚴格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安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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