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廣東一智障男子失蹤,竟被買走替代「別人」,灌醉後被火化

2022-07-23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17年廣東一智障男子失蹤,竟被買走替代「別人」,灌醉後被火化

2017年3月2日,一對頭髮花白的老夫妻踏入了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公安局金廂派出所的大門,邊走還邊抹著眼淚。見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更是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警察同志,我的兒子林某仁已經失蹤一天一夜了,四處找也找不著。」「他能長這麼大很不容易,一想到他不見了,我的心就像被刀絞一樣。」

前來報警的這對父母名叫陳某妹、林某,失蹤的林某仁是他們的二兒子,林某仁從出生就是個不幸的孩子。林家夫婦生了好幾個孩子,都是正常的,偏偏林某仁是個唐氏綜合徵患者。在他六個月的時候,陳某妹就發現了不對勁,大兒子到這個時候至少會喊爸爸媽媽了。二兒子卻不會,嘴裡也不知道在嘀咕什麼,後來稍微大一點才明白這是個傻兒子。

然而孩子已經出生,還能怎麼辦呢?只能盡心盡力養著,因為智商問題,陳某妹在這個兒子身上花的時間格外多。精心看顧,好不容易把他養到了三十多歲,三十多歲的林某仁智力跟一個七八歲的孩子差不多。勉強會自己吃飯、穿衣、回家,身高也只有一米五左右,也正是如此。他沒有結婚,沒有談戀愛,跟年邁的父母一起生活。

萬幸的是,這個孩子智力不足,卻十分善良。他懂得體諒父母的不容易,知道減輕父母的負擔,每天都會出去一小會兒。在村裡和附近的垃圾站撿廢品,換一點錢補貼家用,可林某仁一次出門後卻再也沒有回來。2017年3月1日,林某仁吃過午飯,照常提著袋子出門準備撿垃圾。他的弟弟林某龍剛生了一個兒子,乖巧可愛,林某仁很喜歡這個侄子。

有時間就會去看幾眼,逗一逗,這天也是如此。誰也不會想到,這是他最後一次看侄子,最後一次出現在家人面前。當天傍晚五六點,陳某妹做好了飯菜,但遲遲不見林某仁回來。正常情況下,他這個點是會自己回家的,以前從來沒晚過。感覺不對勁,陳某妹聯繫了其他兒子,跟老伴出門找去了。結果找到第二天,還是沒有任何消息,只好報了警。

警方隨即介入,排查附近的監控發現,他在回家路上碰上了一輛麵包車。車上下來一個中年男子,兩個人似乎認識,說了幾句話之後。中年男人強行拉扯林某仁上了車,隨後消失不見,再也沒有出現。這輛車的車牌竟然套的是個假的,這就很詭異了,為什麼要套個假車牌?為什麼要帶走一個經濟條件不好、智力有問題的傻子?林某仁怎麼樣了?

無奈的是由於線索少,這起案件一直沒有進展,期間林某東奔西走。為了尋找兒子,忍著膽結石的劇痛不去醫院,最後帶著遺憾離世。陳某妹日日以淚洗面,她在二兒子身上花的心思最多,驟然下落不明怎麼不傷心?身體也越來越差,不過好在她有生之年算是等到了一個答案,雖然這個答案是個難以接受的悲劇——林某仁在失蹤大概當天就死了。

帶走他的那個中年男人叫黃松斌,案發當天他將林某仁帶走,誘導林某仁喝下了幾瓶酒。直到酩酊大醉,隨後,黃松斌將醉得不省人事的林某仁抱進了此前準備好的棺材。不顧林某仁是死是活,直接用四顆釘子封死,隨後運去殯儀館火化。一條鮮活的生命,就在大火中灰飛煙滅,而他很可能還在中途醒來過。難以想像,如果林某仁曾醒來,該是多麼絕望害怕。

黃松斌做這一切,只是為了9萬元,當地有一對姓黃的富豪。也就是黃某堅、黃某青,2017年2月,黃某堅確診癌症。他知道自己快死了,臨死前只留給弟弟一個囑託:「我不想火葬,我想入土為安。」人類死亡之後,有諸多喪葬方法,土葬、火葬、水葬、天葬、樹葬、懸棺葬等等。在這諸多葬法中,中國人對土葬情有獨鍾,土葬在中國已經有幾千年歷史了。

俗話說入土為安,《周禮》規定:「眾生必死,死必歸土」。不過為了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現代更推行火葬,1985年後,我國部分地區便開始強制實行火葬。1997年還特意頒布了《殯葬管理條例》,其中第九條明文規定:「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後,應當全部火化。非火葬區的公民在火葬區區域內死亡的,應當火化。」

這個火葬區與非火葬區的劃分在於是否具備火化條件,金廂鎮具備,加上2012年汕尾推行火葬一刀切政策。要求全市火化率達到100%,黃某堅想要不火化,幾乎不可能。為了能完成哥哥的遺願,黃某堅出資10.7萬,讓好友錢俊替哥哥買一具代替的屍體。錢俊找上了在殯儀館工作的劉長貴,劉長貴扣下1.7萬,以九萬聯繫了平時幫他運屍的黃松斌。

讓他看看能不能找一具無主屍,問題是無主屍去哪兒找?偶爾或許能碰上,那段時間沒碰上,於是見錢眼開的黃松斌想到了殺一個人來代替。他選的這個人是林某仁,原因很簡單,林某仁是個智障人士。即使他丟了,家裡人找不到,也會以為是自己走丟的。他也比較好哄,結果就是林某仁以黃某堅的名義慘死殯儀館,黃某堅秘密回到老家安葬。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無論是何種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只是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黃松斌為了九萬元的買屍巨款,竟產生謀人性命的念頭,並實施了殺人行為。他無疑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至於黃某青,從現有證據來看他的初衷只是買屍。

從未想過要為了哥哥不火化,便謀人性命,那麼便只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說有證據證明這件事是他僱傭、指使黃松斌乾的,那麼他同樣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且是主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020年9月8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松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1年1月5日,二審維持原判,黃某青、劉某貴等人也因為自己的錯誤行為受到了相應處罰。陳某妹得知該判決後,表現出了不滿:「是不是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如果黃家再有人去世,是不是還要買屍體?是不是還會發生我兒子的事情?」這個答案沒有人知道,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僅意圖買屍的黃某青確實違法卻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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