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彩禮是否具備贈與合同性質

2022-08-24     史家霸唱

原標題:普法:彩禮是否具備贈與合同性質

贈與,從日常用語的角度理解,就是一方將自己擁有之物送給另一方,但法律用語和日常用語不同。

比方說很多人習慣認為東西送出去了就屬於對方,不應該再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贈與合同卻規定了撤銷權。

所以同樣的民事行為,按習俗理解、處理和按法律理解、處理,結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樣的。

就以彩禮為例,民間反對天價彩禮的聲音不少,法律也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實際上並未禁絕彩禮,只是對於明顯借婚姻斂財詐騙之類的行徑予以否定;

一些人可能認為只要婚約沒成,或者婚姻不順,破裂得快,當初給女方的彩禮就可以要求如數返還,然而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卻並非這麼簡單粗暴。

彩禮一般是男方為了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自願給付女方的財物,那麼是否能理解為男方與女方之間形成了一種贈與合同關係?

當滿足某些必要條件時,男方便可以行使權利,撤銷贈與?

這種理解屬於常見的錯誤,單從日常的生活角度看,彩禮的確是男方贈給女方的,但它不能夠認定為贈與合同,更未被特地賦予「撤銷權」。

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的彩禮,不可視為撤銷權的行使。

什麼叫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作出了說明:「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同時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注意這裡使用的詞是「可以」而非應當,也就是說成立贈與合同並不以義務的存在作為必要條件,但若是附了義務,受贈人就應當按約履行。

比如祖父母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無償贈給孫輩,約定孫輩要贍養自己,孫輩房子到手翻臉不認人,逃避贍養義務,祖父母便可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那麼代入婚姻,假若男方將彩禮給到了女方,默認或者約定結婚是義務,不結婚便構成了違約的話,是不是有違婚姻自由的原則?

一旦將女方接受彩禮作為「必須結婚」的條件,婚姻自由就會遭到極大的破壞,這是給付彩禮不能認為具備贈與合同性質的重要原因。

贈予合同屬於單方諾誠性合同,想要做出贈與行為的一方,意思到位就可成立,附的義務不影響它生效。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贈與方可以選擇撤銷贈與。

這與婚約糾紛中給付彩禮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有明顯區別。

那麼彩禮的性質在法律層面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呢?實際上,彩禮可以視為一種特殊的、附條件的贈與,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分開來。

民事法律行為,除了某些因為其性質不一般而不被允許附條件的外,通常可以附條件,彩禮的「附條件」表現在哪?

毫無疑問,一方將彩禮給付出去就隱含了希望締結婚姻的意思,否則沒有必要贈給對方大額財物,附條件就決定了它並非到了手便塵埃落定,不會引發糾紛。

彩禮性質的正確理解,可以看一個判決返還了部分彩禮的案件

本案於2021年審理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

當事人吳女士與舒先生經人介紹認識,2018年2月訂婚,年末舉行結婚儀式但一直沒有登記。2019年上半年,兩人因矛盾重重分居,此後彩禮問題協商不一致,鬧上法庭。

舒先生主張此前給女方家的彩禮,購買的衣服、三金首飾、禮品與各種禮錢、相看錢和開箱錢、零花錢、贈送禮物等合計32萬餘元,要求女方家返還35萬元;

理由是兩人並沒有登記領證,算不得合法夫妻,更沒有生孩子,同居期間,男方照顧女方的祖母、為其幹活花費時間應當給報酬,故此多出一部分錢。

女方表示部分物品與錢款已返還,另外與男方共同外出打工的7個月間,部分彩禮用於生活開支,不應當全部返還,可以返給男方家部分彩禮。

經法院審理,結合相關證據,原被告均認可彩禮款項(包括三金)20萬餘,原告主張被告應當返給的錢相當一部分不能認定為彩禮範疇:

婚紗照花費、婚禮請婚慶公司花費、結婚包車費、兩次辦酒席的費用、男方父母給女方買小額禮物的費用、煙酒禮品、春節的節令錢、乃至男方照顧女方家人,要求女方支付的「工資」等。

結合本案女方與男方未登記、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的情況,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彩禮計16萬。

吳女士與舒先生的案例就說明了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彩禮不能與男方為結婚支付的所有款項劃等號,更不能視為贈與合同,撤銷便全數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了:「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彩禮的附條件就是婚約的締結,是條件而不是義務,解除條件就是婚約解除,但還需要考慮風俗現實。

如男方給女方的零花錢也視為彩禮,或者生育了子女、依然判決彩禮全部返還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民間風俗習慣。

由於彩禮不能視為贈與合同的法律關係,結婚落空,彩禮一律全歸女方不合理;同樣,將男方為結婚支付的費用全攤到女方頭上也不合理。

最後附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的可獲得法院支持的彩禮返還條件: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而在具體案件裁決時,返還與否、返還多少,通常還要考慮到當地經濟水平、特定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長、彩禮的用途等。

簡言之,彩禮糾紛與合同違約性質不同,處理時需結合個案情況而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8caf90fe3c8aa2b0159d482035a0a1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