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清晨5時許,家住河南鄭州某地的梁某友匆匆起身,驚醒了身旁的妻子小莉。見狀,他跟妻子解釋說自己要出去打工了,天冷你就別起床送我了。這番話讓小莉有些奇怪,但梁某友逕自收拾了行李走出家門,她並沒有看到他臉上那副頗為怪異的表情。梁某友一路去了火車站,卻並未上車,這段時間他心裡一直在想著一件事。
越想越不得勁,思來想去還是把車票給退了,小跑著回了家。他沒有叫妻子,躡手躡腳的鑽進了裡邊的空房子,在空屋的紙箱裡靜靜等待著一件他並不希望發生的事。可惜的是這件事還是發生了,三天後的晚8時許,一陣敲門聲響起。邊敲邊喊小莉的名字,是個男人,這聲音聽著還有點熟悉。梁某友不確定是不是他懷疑的那件事,半年前,他發現了妻子的異常。
他為了家庭生計常年在外務工,回家的日子並不多,夫妻倆相聚的日子也並不多。可半年前好不容易回去,小莉的態度卻十分冷淡,不聞不問。梁某友希望她能陪自己說說話,看看電視,她卻老是急著出去。不知道出去幹嘛,一次梁某友悄悄跟在後面,發現她神態嬌羞、語氣親昵的在跟一個人打電話。
梁某友當時就想把手機搶過來看看是誰,沒成想小莉態度十分強硬,怎麼說都不肯把手機給他。並憤怒的指責他無事生非,疑心重,梁某友手裡沒有證據。憑藉幾通電話、幾條簡訊說明不了什麼,更讓梁某友沒想到的是,這之後妻子更為膽大過分。不僅白天打,晚上跟他睡在一起,也要打。梁某友一搶,她就發火,仗著丈夫軟弱肆無忌憚。
殊不知再軟弱的人也有一個底線,梁某友是忍無可忍了,才有開頭這一出:他決定親自捉姦!特意哄騙小莉,讓她以為自己出去打工了,好放下戒備。如果正常生活也就罷了,他會趁夜悄悄離開,如果真有這事也不能善罷甘休。梁某友給自己捉姦的時間是三天,三天之後還沒有捉到,他就相信妻子沒有出軌。
然而就在三天的最後關頭,那個人出現了,小莉給敲門的人開門之後。兩人沒有在客廳,一進門便直奔臥室,還伴隨著一些極其親密的言語。等梁某友從紙箱裡出來,就看見妻子跟那個男人已經脫光了衣服,在床上準備行苟且之事。而那個男人正是他們的鄰居宋某合,親眼看見妻子出軌,梁某友惱怒不已。
衝動之下將渾身赤裸的宋某合捅死在血泊之中,悲劇終於無可避免的發生了,一段婚外情毀了兩個家庭。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小莉還將錯怪在梁某友身上,在她看來兩個人壓根沒有什麼感情,從一開始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梁某友又性格古怪,兩個人合不來,所以她才在外找了宋某合。梁某友捅死宋某合,不僅讓她丟臉,也讓孩子沒臉見人。
誠然,梁某友衝動殺人是有錯,可從一開始不顧後果的並不是他。本來這件事並不是梁某友的錯,錯在宋某合跟小莉,如果說夫妻實在合不來。感覺獨守空房孤單寂寞,大可以選擇離婚,為什麼非要出軌?難道就因為貪圖刺激?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還違背法律,法律對出軌沒有刑事處罰。但有明文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因為出軌是重大過錯,所以若是因為出軌這事離婚,那麼法律是會維護無過錯方利益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面對伴侶的出軌,還是捉姦在床、親眼目睹,此時大多人都難以再保持理智。不會再想這些,結果就是釀成悲劇,反倒把自己也給牽連了進去。就如這起案件中的梁某友,傷了人殺了人,他沒有錯也成了有錯。甚至他的錯比宋某合與小莉更大,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在這起案件中,梁某友屬於激情殺人,他本來沒有任何殺人故意。如果不是因為親眼目睹妻子的出軌,他也不會一怒之下殺人,宋某合破壞他人家庭有嚴重過錯。
1999年最高法發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相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來說有所區別,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法院考慮到案情的特殊性,最終判處梁某友有期徒刑十三年,給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