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老人因交通事故受傷 主張誤工費獲法院支持

2023-09-06     常德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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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老人因交通事故受傷 主張誤工費獲法院支持

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

那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後,在什麼情況下能主張賠償誤工費呢?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年過七旬,平時靠務農補貼家用,2021年12月,張某搭乘李某的電動車回家,在路過桃源縣青林鄉某路口時減速停車,後方駕駛貨車的王某剎車不及,導致兩車相撞。造成李某、張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張某住院治療20天,共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經鑑定,張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左脛腓骨骨折並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萬餘元。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願意在事故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但張某已年滿72周歲,依法屬於喪失勞動能力被贍養的對象,其主張的誤工費不能被認可。

庭審中,張某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記卡、種田補助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村委會的證明等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已年滿72周歲,但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在事發前一直在家務農,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的勞動收入,因交通事故導致其受傷無法參加勞動,使張某收入減少,對於張某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

根據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本院認定張某誤工期為180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202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年計算誤工費為9928.6元。

綜上,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對勞動者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保護。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的判定,在於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標準,而非年齡為評判標準。

其中,對於仍具有勞動能力並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其誤工費主張理應得到支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863dca530f00c981a9a3878a466eb6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