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小課堂 | 正確停放、安全充電,牢記這些小常識

2024-10-31   京津冀消息通

近日

經開區消防救援人員

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

發現 經開尚庭公寓66號樓和 68號樓

一層疏散樓梯間

分別停放一輛電動自行車

占用疏散通道

經調查了解居民馬某、程某

為了使用方便

將電動自行車就近停放

在一層疏散樓梯間內

現場經消防監督執法人員

和物業管理人員勸阻和教育

兩人立即進行了整改

相關處罰

馬某、程某的行為違反了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分別對 馬某、程某做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據統計

90%的電動自行車起火致人傷亡案例

發生在門廳、過道以及樓梯間

私自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

消防通道、樓梯間

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怎樣做才能正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私自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或消防車通道,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私自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消防通道、樓梯間屬於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違法行為人面臨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也將面臨同樣的行政處罰。前述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如因前述違法行為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上述違法行為發生於高層民用建築內,則適用應急管理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同樣可以依據消防法進行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拒不聽從勸阻、制止的,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部分地區消防條例、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梯安全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大多由消防救援機構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入戶上樓」屢禁不止,一旦發生事故,小區物業是否擔責?

無論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還是根據民法典、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 物業公司對其物業服務區域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其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負有制止電動自行車「入戶上樓」尤其是「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入戶充電」等消防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採取應急措施等義務。

如果電動自行車失火導致火災事故,且物業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盡責,比如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未對違規停放或充電行為進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後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那麼物業公司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比如就相關受害人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物業公司可能因此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物業公司有關人員甚至可能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規範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和充電

對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

堅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