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譚sir我最後可能賠得褲子都沒了。」
7月10日,譚喬發布微博稱,自己主持的《譚談交通》被全面下線,或面臨數千萬元的巨額賠償。
隨後,譚喬在視頻中解釋,不僅他的個人帳號中與《譚談交通》有關的視頻被下架,其他二創類視頻也被投訴下架,本人更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獄之災。
譚喬表示,為了更好地傳播這檔帶有公益普法性質的節目,《譚談交通》從創作之初就沒有簽過任何合同或者協議,這被其他公司鑽了空子。
據了解,發起投訴的公司名為「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成都游術),成立於2018年,企查查App顯示,該公司2022年以來涉及97件司法案件,被告方包括華為、愛奇藝、B站、快手、位元組跳動等公司。
7月11日,上游新聞報道稱,成都游術是從成都廣播電視台獲得了《譚談交通》的節目版權,「維權於法有據」。
成都廣播電視台相關負責人則回應稱,電視台長期以來沒有對《譚談交通》節目主張版權權利,但並不代表著任何個人可以隨便侵權,其擁有《譚談交通》的全部著作權。
圖源:上游新聞
相關授權書顯示,成都廣播電視台將《譚談交通》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將上述權利的轉授權權利,以及將上述權利許可第三方進行分銷的權利轉授給游術文化。該協議中特別註明了包含賠償權。
截至發稿前,事情尚未有更多結論,但關於內容版權問題,一石激起了千層浪。
「二仙橋傳說」視頻不見了《譚談交通》遭全網下架
《譚談交通》是在成都電視台播出的一檔交通警示類節目,當時身為交警的譚喬用在街邊採訪教育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識,被粉絲親切地稱為「譚sir」。
這檔溫情與搞笑並存的節目從2005年開播,到2018年5月停播,累計播出三千餘期。
近年來,《譚談交通》在網站的二次傳播,讓譚喬人氣大漲,他也參加了《怎麼辦脫口秀》等各大節目。截至發稿前,譚喬的全網粉絲量超過940萬。
詼諧幽默的譚喬和與眾不同的受訪者們,摩擦出了奇妙的化學反應,也誕生了「到二仙橋需要走成華大道」等網際網路熱梗。
譚喬的帳號在B站累計發布了345條視頻,目前已經縮減至80個。其中,播放超千萬的二仙橋傳說等相關視頻均被下架。
B站《譚談交通》相關視頻創作者的稿件被下線時顯示:「我司收到權利人(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關於您稿件的侵權申訴並根據其要求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該稿件進行下線處理。」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律師解釋了成都游術有權投訴的原因,授權書等文件說明成都游術的確已經獲得了《譚談交通》節目著作權的合法授權,且不屬於僅獲得程序性授權,因此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有法律人士稱,這可能是我國新著作權法實施以來,第一個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案例。
首先,被告人不是抄襲者,而是作品的重要創作者。
夏海龍律師表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被告本人恰是案涉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和參與者,這一因素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庭認定被告使用《譚談交通》相關內容是否屬於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
其次,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將之前「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重新命名為「視聽作品」,本案關於視聽作品的界定存在爭議。
秦鵬飛律師解釋道,構成視聽作品的前提是視頻畫面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比如拍攝腳本、劇本設計和後期剪輯等,否則只能算是「錄像製品」,錄像製品的權利人擁有的是「鄰接權」。
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另一種叫「口述作品」的作品類型,《譚談交通》更像是譚sir的談話節目,因此本案也可能被認定為,《譚談交通》是對譚喬的口述作品進行記錄的錄像製品,這樣成都廣播電視台就只能以錄像製作者的身份主張對節目的「鄰接權」。
最後,譚喬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僅僅來自成都游術,還有成都市廣播電視台。
據國家知識產品商標局,「譚談交通」已經被成都市廣播電視台在多個商品類別中註冊為商標。
圖源:國家知識產品商標局
夏海龍律師透露,如果譚喬在其網絡帳號中使用「譚談交通」字眼,也有可能被成都廣播電視台或其他的商標被授權人以侵害商標權的名義起訴。
熱搜背後,是尚未形成的版權共識
#譚談交通全面下架#等話題發酵後,迅速引起網友的廣泛討論。
在微博,#譚喬自曝或面臨牢獄之災##訴譚喬侵權公司一個月內起訴61次#等話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累計閱讀量超10億;在抖音,譚喬發布的抖音視頻也累計獲贊超60萬。
有網友發現,成都游術實繳資本0,參保人數為0,但卻發起了多起侵權訴訟,疑似專門靠批量訴訟賺錢的空殼公司。
7月11日,譚喬發布抖音視頻,曬出了來自一家小微企業的私信,該公司在非盈利的公眾號上通過連結轉發了《譚談交通》的片段,同樣被游術以侵權的原因起訴,迫於壓力最終以賠償5000元進行和解。
據鳳凰網報道,一份名為《關於就成都市廣播電視台《紅綠燈》欄目進行版權服務的策劃方案》的文件顯示,成都游術「10000多台機器每日運營在SOC自體系統」,「做到日監測近百萬分鐘的大數據」,可將原本不短於一年的版權侵權索賠流程縮短到8個月以內。
文件還顯示,最終收益則按照「40%歸成都市廣播電視台,60%歸成都游術」的比例進行分配。
也有網友憤怒表示,理論上《譚談交通》的著作權人是成都廣播電視台和譚喬當年所屬的交警部門,應屬於國有資產,授權民營企業涉嫌國有資產流失。
對此,夏海龍律師表示,就本案情形來說,成都廣播電視台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對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分銷、轉讓,至於在作品對外授權過程中成都廣播電視台是否存在違反國資監管要求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則屬於其他法律關係,一般不影響作品授權合同效力,因此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還有網友認為,《譚談交通》是公益普法節目,本身不應該擁有版權,至少不應該歸屬到私人公司手中。
譚喬在視頻中也強調了《譚談交通》的公益屬性。知乎網友「蝦仁芝麻卷」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是促進文化事業發展,而不應讓部分人靠侵權吃飯。
圖源:知乎網友「蝦仁芝麻卷」
種種因素,讓譚喬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
這件事情要如何解決,最終還需要相關部門的權威認定,不過網友的討論,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國內版權共識的缺乏。
隨著國內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越來越多的內容創作者得以獲取作品的合法收益,但在實務操作中,是「版權衛士」還是「版權流氓」也引起了不少人的爭論。
此前,自媒體人「萬小刀」因在文章中引用了包含小瀋陽肖像的圖片,被小瀋陽起訴侵犯肖像權。「萬小刀」在文章《萬小刀:我被小瀋陽起訴了!》中表示,決定與小瀋陽對簿公堂,「讓明星知道自己『肖像權』在使用和容忍方面的界限」,「讓自媒體人明白未來寫文章的時候,到底還能不能再配明星的圖片」。
「萬小刀」收到的傳票。圖源:公眾號「萬小刀」
據企查查顯示,近5年來,葛優因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肖像權糾紛起訴侵權企業案超千餘件,其中不乏百度、聯通等企業。
知乎網友「郭律Esq」介紹,「智慧財產權流氓」在法律界是一種很熟悉的物種,具體分為專利流氓、商標流氓以及版權流氓。
黑匠傳媒創始人王博軒表示,在文化行業,惡意維權屢見不鮮,已經成為一種成規模的業態。
摘星閣創始人侃烴透露,目前業內存在有公司專門註冊版權然後藉以敲詐別人的現象,這已經成為他們的謀生方式,受害者基本沒辦法拿回商標,除非給對方一大筆錢。
「創作者很難拿著法典去創作,我們也很難界定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神狼文化創始人阿諾說,網際網路上相當多內容是網友共創的產物,權利人並不明晰,如果過分注重版權,可能會扼殺內容的活力。
內容創作者如何避免侵權?
在業內,因為明星照片、字體等涉嫌侵權,大量內容創作者都曾收到過相關公司的侵權投訴。那麼,內容創作者要如何避免侵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即使粉絲再少,也要注重版權問題。
侃烴表示,這類事情就是「你有商標就有話語權」。
「之前類似的事情也發生過很多次,不要覺得自己粉絲少,類似的事情跟自己無關,如果你真心想發展壯大的話,那就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儘快註冊相關的商標。」
王博軒分析,這類版權糾紛的起因很多是因為內容創作者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不懂得維護個人權益。如果想避免這種情況,那就一定要在初期認真落實簽約條款和相關版權的合同約束。
阿諾也認為,平時要多多注意,小心斟酌,版權存疑的內容能不用就不用。
「我們自己的法務部門會主動在圖片、音樂、字體等方面取得合法授權,並針對版權問題不定期組織培訓各個部門,以確保我們輸出的內容具有原創性且受到法律保護。」蜂群VP郭斐補充。
第二,除了對著乾和置之不理,並沒有其他有效辦法。
時刻文化創始人木易認為,當遭遇惡意索賠時,內容創作者除了對著乾和置之不理,並沒有其他有效辦法,但「版權流氓」主要靠嚇唬人,某種程度上賺的是膽小的人的錢。
事實上,因為是批量投訴,「版權流氓」也會考慮投入產出問題,如果被告人過於強勢,對方可能息事寧人。當然,這種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並不推薦。
此前,時刻文化的一位編輯在文章中提到了自己的偶像,「一頓夸,也沒廣告」,結果收到了對方的律師函,稱其未經允許使用明星照片,屬侵犯明星肖像權。
「後來我們才發現,很多同行都收到了,這是群發律師函。有的同行直接懟了回去,粉絲也都站在我朋友那邊。這個事情後來就沒信兒了,我們也就沒管。」
事實上,在法院的實際判決中,雖然版權方贏面較大,但實際處罰金額並不會像版權方主張的那麼多。晉商行總經理劉斌認為「法院很清楚這類投訴侵權是批量訴訟,且自媒體的作品用途屬於公益還是商業,目前也屬於模糊地帶」。
第三,只有相關法律完善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阿諾認為,是否侵權應多多參考使用人是否盈利、是否構成誹謗。「就像之前PDD在直播間唱歌被索賠10萬元,其實就有點過分了。如果是正向傳播,我認為是合理合法的。」
後經與版權方協商,PDD做公開道歉處理。圖源:微博
在阿諾看來,有些內容的版權聲明不夠清晰、規範,內容創作者也很難分辨,導致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侵權事實。
「這實際上會耗費內容創作者非常多的精力。」阿諾希望未來有關部門能出台一些更為合理的政策。
圖源:最高人民法院
郭斐補充,「包括版權法在內,新領域的法律某些時候是有一些滯後性的。一些企業會在法律還未完善的時候,靠鑽空子來獲得一些本不屬於自己的利益。從我個人的角度,我認為公益普法類的內容最好與商業獲利平行而非交叉」。
一位網際網路內容公司資深法務為創作者提了四點建議:
1. 創作過程中使用非原創內容時,一定要從正規合法的渠道獲取,比如從市面上正規的版權交易平台獲取,並保留好下載記錄。
2. 因著作權授權是要式行為,原權利人授權使用的,一定要有書面的授權協議。
3. 在為他方提供內容創作服務簽訂合同時,重點關注智慧財產權條款,根據合作性質考量是否有必要將內容的著作權轉讓給相對方。一旦轉讓,以後將不得再進行除《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外的方式進行使用。
4. 針對自己原創內容,一定要保留好創作底稿,避免將來被侵權時無證據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
我們需要怎樣的版權保護?
關於版權保護,目前至少存在著3點困難。
首先,如何在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貫徹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堅持網際網路分享精神之間尋找平衡。
「影視劇二創視頻是否違規」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影視劇片段的版權屬於相關製作方,但UP主的二創視頻客觀上的確能起到宣傳影視劇的作用。不少網友認為,影視製作方一方面白嫖二創視頻熱度,一方面起訴UP主侵權,「不道德」。此外,影視製作方存在只投訴負面影評視頻的情況,涉嫌干涉UP主的創作自由。
夏海龍律師提到,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二創視頻與原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是法院判定是否侵權的關鍵,但由於大部分二創作品作者並不具備足夠專業的法律知識且往往怠於應訴,因此一旦被訴後敗訴、賠償風險很大。
針對侵權重災區的明星照片問題,《紅星新聞》曾發表觀點:「公眾人物已經享受到自身影響力帶來的種種益處,那麼擔負起一定的容忍義務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何既合理又合法,需要相關從業者和法律制定者共同探索。
其次,如何約束「版權流氓」,落實版權保護。
讓不少內容創作者耿耿於懷的是,一方面,自己的原創內容被肆意侵權,維權成本極高,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內容創作者可能因為「無心之失」而被投訴侵權。
大量侵權者得不到懲治,專業的版權投訴公司卻利用內容創作者的版權意識不足來獲取收益,這讓不少從業者表示不滿。
在劉斌看來,保護智慧財產權,是自媒體行業發展的有力保障,但如果放縱以維權索賠作為主要收入的公司,讓平台和創作者面臨「槍打出頭鳥」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會阻礙網際網路互聯互通的發展。
最後,如何在不傷害創作氛圍的前提下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
近日,因未經允許使用他人拍攝的照片,《我不是藥神》被罰2萬元。一方面,這是我國版權意識提高的體現,但另一方面,在實務操作中,因為成本高昂,有業內人士認為不侵權反而是小機率事件。
「所有人都在侵權,就看你有沒有被盯上」,這是不少內容創作者的心聲。
如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抖音、B站等平台的相當部分內容都存在版權問題:可能是一款字體,可能是一張人臉,可能是視頻中「不小心」拍到的一張照片。
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優質內容的持續產出,遏制「版權流氓」的不合理獲利,這是個極具挑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