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卡還沒開,一次課都沒上過,上千元學費就打了水漂了?」
「已轉讓!卡到期!抱歉,退不了!」
近日,濟南長清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舞蹈培訓機構倒閉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
具體案情通報——
魏某於2021年11月30日在某舞坊辦理20次課會員卡,並向肖某轉帳支付1111元費用。那段時間魏某因搬家等事宜暫時抽不出時間上課,於是通過微信向肖某發送:「先別開卡」,肖某回覆:「我們都是第一次消費開卡,放心吧」。魏某便安心處理自己的事情,但令魏某沒想到的是,再收到該舞坊消息就是被移除學員群群聊的通知。
原來,在魏某辦理該卡不到半年的時間,肖某就因經營不善,於2022年3月將該舞坊轉讓給了吳某某,吳某某在經營了六個月的時間後,於9月中旬因虧損關門停止營業。
肖某以舞坊轉讓為由,拒絕承擔退款責任,表示由現經營者吳某某按照轉讓協議為魏某提供服務。魏某在多次要求退費無果的情況下,將與其簽訂服務合同的該舞坊原經營者肖某訴至長清法院。
訴訟中,肖某提出可以另租教室、請老師為魏某等未獲得舞蹈教學服務的學員進行授課的替代方案,魏某明確表示不同意該替代方案。
長清法院審理認為:
魏某向肖某支付舞蹈課學費,與肖某已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舞坊於2022年9月已停止營業,肖某沒有實際履行該舞坊舞蹈教學服務義務。肖某提出的替代方案改變了開卡收費時的承諾,魏某對此亦表示拒絕,故肖某收取魏某的學費理應返還。
最終,長清法院結合魏某提供的聊天記錄、轉帳截圖等相關證據,對應退還的費用及利息進行認定,判決肖某予以退還。
後肖某因對該判決不服,以舞坊轉讓、會員過期等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說法:
該案中,雖然被告肖某在後續上訴中認為按照服務合同,該卡屬於限時優惠,有效期為3個月,魏某逾期未開卡,不應退費。但有關退費及有效期的合同條款,是其預先擬定的格式化條款,相關條款內容有意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僅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了約束,明顯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排除了原告的權利,屬於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有關約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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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黃河、愛濟南
編輯:凌文秀
審校:韓作貞
監製:殷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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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806464b7dd24e9ff6638b5ab7c26c6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