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陳焰娥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陳焰娥,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於江西省德安縣,初中文化。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德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焰娥,靈名「小林」,其自述於2013年下半年開始接觸「全能神」邪教組織,並積極參與非法傳教活動;2015年5月被選舉為德安小區5號教會帶領;2016年6月被選舉為德安小區帶領;當月,被告人離家到外地從事非法傳教活動,後返回德安縣繼續從事邪教活動至今。在此期間,陳焰娥積極從事邪教傳教活動,傳播邪教組織教義;收取、保管邪教成員上交的奉獻金;收集、保管各類邪教書籍;購買多張SD儲存卡用於存儲、學習、傳播含有邪教內容的文檔、視頻、音頻。被抓獲的當天,被告人陳焰娥還在家用電腦編輯「全能神」資料。
2016年年中,在被告人陳焰娥離家期間,其丈夫向德安縣公安局提供其存放於家中衣帽櫃內的4張SD儲存卡和8張有邪教內容的信紙。2018年10月22日,經九江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陳焰娥持有的SD儲存卡文本文檔14990個、音頻文件2499個、視頻文件47個均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焰娥為了傳播而持有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由於被告人所持有的邪教宣傳品非本人製作,且尚未傳播,系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