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村委會不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

2020-04-05     蚌埠檢察

裁判要點

村委會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到村委會查詢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行再20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

法定代表人:劉宛康,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娜,該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賈亞敏,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素珍,女,1931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岳崇興,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岳素梅,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岳廣興,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

法定代表人:夏磊,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肖珂,該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洛陽市政府)因李素珍、岳崇興、岳素梅、岳廣興(以下簡稱李素珍等人)訴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老城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洛陽市政府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79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37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李素珍等人於2016年12月24日向老城區政府通過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洛陽市國土資源局為實施(豫政土〔2013〕106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洛陽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徵收土地的批覆》應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洛浦街道辦事處岳村村民委員會,並有權要求該村委會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申請人現申請書面公開前述由岳村村委會提交給洛陽國土資源局的支付清單。」2017年1月15日,李素珍等人收到老城區政府於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函》(以下簡稱《答覆函》)。李素珍等人認為老城區政府作出該信息公開答覆不符合李素珍等人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李素珍等人通過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方式向洛陽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2017年3月14日李素珍等人收到洛陽市政府作出的洛政複決字〔2017〕第4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老城區政府的行政行為。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老城區政府對李素珍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覆的職責。老城區政府、洛陽市政府在收到李素珍等人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答覆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李素珍等人對老城區政府作出的《答覆函》不服,向洛陽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洛陽市政府在收到李素珍等人行政複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答覆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故李素珍等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李素珍等人的訴訟請求。

李素珍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素珍等人要求老城區政府公開「由岳村村委會提交給洛陽國土局的支付清單」,經該院釋明,其請求內容實質是公開本村村民補償的建築物面積、補償數額、補償標準等補償情況。對此,老城區政府未履行幫助釋明義務,而僅僅從字面上理解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予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案的集體土地補償的實施主體應當是洛陽市政府,負責製作補償信息的也應當是洛陽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老城區政府未履行上述告知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李素珍等人應當向洛陽市政府要求公開補償情況的相關信息,其要求老城區政府公開上述信息的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13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洛陽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洛陽市老城區政府於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答覆函》;三、駁回李素珍等人要求洛陽市老城區政府進行信息公開的訴訟請求。

洛陽市政府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依據。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李素珍等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明確、具體,不存在行使釋明權的前提和基礎,二審法院判決洛陽市政府是該信息公開義務人錯誤,洛陽市政府不是支付清單的獲取、保存部門。(二)申請公開的支付清單應由岳村村委會製作,洛陽市國土資源局僅有權要求該村委會提交該支付清單,如岳村村委會沒有按規定製作,則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老城區政府作出《答覆函》,告知「如需了解詳情,請到岳村村委會查詢」,該答覆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三)本案申請公開的是支付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錯誤。綜上,洛陽市政府不是被申請信息的製作、獲取、記錄、保存的主體,故不是本案信息公開的主體。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李素珍等人答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老城區政府未履行幫助釋明義務,二審法院認定所申請政府信息具體指向「本村村民補償的建築物面積、補償數額、補償標準等補償情況」並無不妥。李素珍等人就是想知道所有拆遷戶的補償情況,且有村民已經獲得了支付清單,證明清單存在。

老城區政府同意洛陽市政府的再審申請意見。

本院對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另查明,老城區政府對李素珍等人作出的《答覆函》的主要內容為:根據老城區岳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約定,岳村村委會254.86畝土地由智選公司開發後,給予岳村村委會13.5萬平方房產,其中2萬平方為商業房,11.5萬平方為住宅房,並且給予400個固定停車位,根據每人每戶的住宅面積按標準置換相應的平方數,結餘部分村委會為了考慮廣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對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進行二次分配,每人無償再分配40平方住宅房面積,仍有結餘部分村委會進行統一管理,所得利益歸村民共同所有,並進行年終分紅。如需了解詳情,請到岳村村委會查詢。

還查明,洛陽市政府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關於徵收洛陽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通告》第六條規定:該批次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分別由老城區和瀍河區政府具體負責。通告顯示該批次即豫政土〔2013〕1062號征地批覆。

本院經審理認為,綜合一、二審裁判情況及洛陽市政府的再審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老城區政府是否應當向李素珍等人公開岳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

因二審判決系在2018年6月作出,本案應適用修訂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根據修訂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本案中,岳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系由老城區政府具體負責。李素珍等人作為被徵收人向老城區政府申請公開岳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是為了了解徵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是否公平、公正,於法有據,亦合乎情理。村委會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老城區政府答覆李素珍等人到岳村村委會查詢,不符合修訂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洛陽市政府複議維持老城區政府作出的《答覆函》錯誤。一審法院未就老城區政府的《答覆函》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洛陽市政府應當是涉案集體土地補償的實施主體,李素珍等人應當向洛陽市政府要求公開補償信息,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洛陽市政府的再審申請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798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798號行政判決第三項;

三、責令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李素珍、岳崇興、岳素梅、岳廣興提供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政府各承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雪明

書記員 王昱力

來源:魯法行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7odjSHEBrZ4kL1ViP8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