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至緬甸中國科學院博士獲救!他回國後會面臨刑罰嗎?

2023-08-27     讀史

原標題:被騙至緬甸中國科學院博士獲救!他回國後會面臨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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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科學院博士張某被騙至緬甸一年,每日被強迫工作18小時」引發關注。

8月26日,中國駐泰國大使館發布通報:近期,駐泰使館注意到有關中國公民張某經泰國被誘騙至緬甸妙瓦底地區從事電信詐騙的報道,第一時間通過泰執法機關核查有關情況並推動全力開展解救工作。24日晚,泰警方成功尋獲張某。駐泰使館、駐清邁總領館正與泰警方密切協調,爭取儘快安排其回國。

中國科學院博士被騙緬甸一年

家屬講述內情細節

近日,一網友發文稱,自己的博士朋友張先生於2022年8月16日被騙至緬甸,至今已經一年,每日被強迫工作18小時,同時遭到嚴密監控。

8月17日,記者聯繫到該博士的女友楊女士,楊女士表示男友畢業於中國科學院地球環境研究所,後從事博士後研究。據其稱,張先生在一年前有幾萬元的債務問題,後經介紹以為去新加坡從事翻譯工作,但最終被騙至緬甸。

據澎湃新聞報道,楊女士介紹,張先生當時跟一個中介聯繫了好幾個月,反覆了解、核實,最後才確定出國工作,但後來發現中介騙了他們。楊女士表示自己曾勸男友留在國內,但張先生說去東南亞做翻譯工資高,底薪有一萬五,做得好有四五萬一個月,他出去一兩年就回來。

楊女士回憶,去年8月12日,張先生啟程出境,中間輾轉了香港、曼谷等幾個城市。8月14日,他從曼谷去到湄索,這是泰緬邊境的一座小城鎮,隔著湄河與緬甸相望。16日,張先生由湄索坐車到了緬甸妙瓦底。

楊女士說,當時她收到男友的信息,說不想去緬甸,那邊不安全,但是他已失去了人身自由。

公開資料顯示,位於緬甸東部的妙瓦底,被地方武裝組織控制,成為網絡詐騙的大本營。近年,中國警方加大對跨境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電信詐騙窩點從金三角、緬甸北部等轉移到妙瓦底。

張先生的姐姐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弟弟打電話給家人時說,他每天被監視著工作18個小時,逃離遙遙無期,希望家人可以救他出去。緬甸一方要求其轉帳12萬才可放人,但在轉帳後發現帳戶被凍結,無法進行轉帳,楊女士稱男友因此被打、關禁閉。

張先生之前任職的中國科學院廬山植物園工作人員表示,張先生為人老實,博士研究方向為古植物。知曉此事後,張先生的哥哥選擇報警,戶籍所在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此事上報給中國駐緬甸大使館。

據報道,8月24日,張某的哥哥透露,張某已被解救,近期回國。他告訴記者,已通過視頻連線確認,沒受傷。

3天內

19名電詐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國

連日來,中國駐緬甸大使館陸續發布在緬電詐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國的消息。據統計,8月23日-25日,共有19人被押解回國。

據中國駐緬甸大使館消息,23日,6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分兩批,在仰光國際機場由緬甸警方移交給中國警方工作組押解回國。其中一人為賭詐團伙骨幹頭目,是打擊電詐犯罪的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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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頻來源:中國駐緬甸大使館

    24日,5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仰光國際機場由緬甸警方移交給中國警方工作組押解回國。上述嫌疑人在緬甸妙瓦底通過「殺豬盤」誘騙受害者至虛假網絡投資平台,在前期小額投入返利後誘導進行大額投資。

    圖片來源:中國駐緬甸大使館

    25日,又有8名緬甸妙瓦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仰光國際機場由緬甸警方移交給中國警方工作組押解回國。

    圖片來源:中國駐緬甸大使館

    中泰緬老警方

    啟動打擊賭詐聯合行動

    8月15日至16日,中國公安部、泰國警察總署、緬甸警察總部、寮國公安部在泰國清邁聯合舉行針對本區域賭詐及衍生的人口販運、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的專項合作打擊行動啟動會。

    各方決定,在泰國清邁共同建立專項行動綜合協調中心,並針對賭詐猖獗的區域設立聯合行動點,以更緊密的合作、更主動的攻勢、更專業的行動,嚴厲打擊本區域電信網絡詐騙和網絡賭博犯罪,堅決扭轉人口販運及綁架、拘禁等犯罪高發態勢。

    各方表示,將用實際行動向那些仍不收手的賭詐犯罪集團發出嚴厲警告,向國內外展示中泰緬老四國警方團結合作、嚴打賭詐的堅定決心。

    曾做犯法的事

    回國後會被處罰嗎?

    張某回國後,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刑辯律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祥瑞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如果張某確實是被逼迫參與了詐騙活動,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脅從犯,應當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8月25日晚,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宋行健告訴澎湃新聞,如果張某參加了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在境外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他回國之後,其行為性質會被認定為詐騙罪。

    宋行健解釋,這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進行認定:一是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的「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是從行為人實際加入詐騙窩點的日期計算,如果張某在緬甸妙瓦底的詐騙窩點已有一年,符合這一規定。

    二是在詐騙罪的適用過程中,為了確定是否需要對張某處以刑罰,以及刑罰的輕重程度,有三項優先程度不同的判斷標準,「30日以上」僅屬於最後一項。第一,需要認定他的詐騙行為所涉及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第二,在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情況下,應當查證數量,也就是發送詐騙信息的條數(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五百人次以上)、在網際網路上發布詐騙信息所對應的頁面瀏覽量(五千次以上)。《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四)條規定,即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三,如果數額與數量都查不清,才適用《意見(二)》中的「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這一標準。

    三是在量刑過程中,我國刑法存在諸多有利於張某的規定。第一,我國刑法規定了一些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這些量刑情節,法院將根據我國的刑罰制度,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結合他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確定是否需要對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第二,他在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組織的要求,跟外國人聊天進行詐騙,因此其層級地位較低,所起的作用較小,屬於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屬於脅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四,他屬於初犯,而且主觀惡性不深。

    宋行健說,如果張某最初是為了從事正當活動而出境,但幾經輾轉來到緬甸妙瓦底。他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脅迫,與對方簽了一年期的合同,處於封閉式的嚴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脅,具有脅迫的現實緊迫性。

    考慮到這些因素,法院在認定其構成詐騙罪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罰當其罪。

    來源:中國新聞網綜合中國駐泰國大使館、中國駐緬甸大使館、央視新聞、澎湃新聞、北京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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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7dd51d6d7854996b1c1b454e1b482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