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凍結存款的程序是什麼?

2024-06-04     法妞問答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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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凍結存款的程序是什麼?

田路路律師解答: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製作現場筆錄;

(五)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田路路律師補充: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田路路律師:

安徽京阜律師,你身邊的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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