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單位只能和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簽什麼協議都沒用

2019-12-20     法貓貓

不久前回答了一個「公司無緣無故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的問題,驚訝地發現有很多朋友竟然不知道,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件事,那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說說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不得延長的規定吧。

實踐中很多公司出於自身的考量,都會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而很多勞動者由於不懂法,也就同意了和公司延長試用期,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公司在與員工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延長我們的試用期,來看一則案例。

試用期請假10天

2016年6月3日,小李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產品經理助理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除了約定小李試用期工資5500元,轉正工資6000元外,還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

2016年7月份,小李因為母親生病住院,只能向公司請假回老家照顧,考慮到小李是家裡的獨生子,而且根據小李提供的聊天記錄中可以得知,他的母親病情十分嚴重,所以公司批准了小李的請假申請。

十天後,小李回到公司繼續上班,當試用期即將結束時,領導找到小李表示,由於他請了十天的事假,所以公司沒能很好的考量他的工作能力是否達到錄用標準,所以希望與他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小李思考一下也就同意了。

於是公司便於小李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延長協議》,裡面註明了公司延長試用期的緣由,也表示已經和小李協商達成一致。

忘恩負義

然而在小李延長了一個月試用期過後沒多久,他從朋友口中得知,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公司不得延長員工的試用期,於是小李便找到領導,表示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規定已經違法了,希望公司能夠支付其轉正工資差額。

領導表示會向人事反映這個問題,過沒多久人事找到小李,表示延長試用期的約定是經過雙方同意的,所以公司不會支付小李轉正工資的那部分差額,同時公司也拿出了當時小李簽字確認的延長試用期協議。

讓人事沒想到的是,小李止口否認他同意過延長試用期,表示這份協議是他在人事的逼迫下簽訂的,屬於無效協議,隨後小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分析

實踐中,關於用人單位是否能和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其實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第19條有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那麼這裡面的一次試用期,就表示在任何情況下,同一公司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只能與同一員工終身約定一次試用期。

而第二種觀點則表示,其實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公司也不是不可以延長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其實這兩種觀點中,我們比較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只要公司和員工進行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的約定,並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變更手續,那麼就不應該是合法且合理的。

總結

其實很多公司都會出現與員工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比如某個員工在試用期的時候表現得很一般,但也還算過得去,就是領導沒法判斷他轉正後能否達到標準,於是便希望能夠延長雙方的試用期,以便更好地考察。

也有的公司會出現類似上面小李的狀況一樣,本來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已經足夠考核員工能否勝任工作,結果員工直接請了小半月的假,導致公司無法正常考察,最後也只能與員工進行協商,看看能否延長試用期。

所以為了避免過多的勞動糾紛產生,我們還是建議公司能夠在招聘的過程中,考量招聘的崗位並在勞動合同內約定一個合理的試用期,這麼一來後續也就不會產生延長試用期的情況,也能極大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7L-eIW8BMH2_cNUgcno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