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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文山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意見徵求稿)第十七條列出14種禁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您怎麼看?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
1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香口膠渣、塑料製品等廢棄物;
2
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隨意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等;
3
毀壞或占用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綠地;
4
踐踏、攀摘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
5
在天橋、隧道、建(構)築物的牆面或者電線桿、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塗、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和其他宣傳品;
6
在城市(縣城)建成區樓道、樓頂、庭院及其他公共區域
7
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弔掛有礙市容物品;
8
在城區管理河道、湖、塘範圍內洗滌、游泳、捕撈、露營、野炊等;
9
在城市、縣城建成區戶外飼養家畜(禽);
10
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11
在禁止的區域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12
在禁止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13
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14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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