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進入特別防護期,引發森林火災,重則將追究刑事責任!

2023-12-18     搜狐城市-東莞

原標題:森林防火進入特別防護期,引發森林火災,重則將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23-2024年度特別防護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我市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為切實加強森林特別防護期內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為原因引發森林火災,防範重特大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發布特別防護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森林高火險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險區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100米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區為禁火區域。

三、禁火規定

在森林高火險期和森林高火險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森林高火險區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報告。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 或 119。

森林防火 人人有責!違規野外用火,將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森林火災法律法規常識

你必須要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林區應自覺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規定,切勿攜帶火種,切勿違規用火!發現違規用火或火情,立即撥打12119報警。

森林防火「十不要」

一起來學習

來源:印象企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6ff6337de70fb7c855774df9ef9035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