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平台借款後轉貸他人,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2024-10-15     揚子晚報

網絡消費信貸產品具有申請門檻低,放款快速等特點,有人會在平台貸款後轉借他人,一些糾紛也隨之而起。日前,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最終認定該操作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判決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對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顧某與陳某原是同事,2021年12月起陳某向顧某借款,因顧某本人出借能力有限,雙方約定用其「花唄」借款,再由陳某逐月向其「花唄」歸還借款本息。但陳某還款至2022年1月就未再還款,2022年3月,雙方經結算,陳某向顧某出具借款16000元的借條一份,約定於同年年底結清。此後雙方未再發生借款、還款往來。

因陳某未能依約還款,「花唄」平台向顧某多次催要,顧某自行歸還了「花唄」平台借款及利息合計18000元。歸還借款後,顧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1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花唄」系消費信貸服務產品,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用原告的「花唄」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顧某主張的利息實際上是將其支付給「花唄」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其償還給「花唄」平台借款總額與陳某需返還款項之間的差額損失應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原告顧某借款本金16000元,對於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是基於套取貸款轉貸的行為規避了金融機構的監管,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制止。法官提醒,借款的資金必須是自身的合法資金,日常生活中在金融平台借款後再轉借他人的行為,均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6b0478a03fe40e79192ace1e73503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