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海口老闆吳某達偽造300萬元定期存款單買通銀行工作人員騙走10輛馬自達轎車。一波三折,吳某達事發後被刑拘、逮捕,後又被釋放。當再次批捕時,吳某達已消失不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吳某達被公安機關抓獲。
近日,海南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吳某達因詐騙罪獲刑12年。
資料圖
偽造300萬元存款單
1996年12月份,時任海口金興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吳某達得知海南永某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永某公司)有一批馬自達小轎車出售,每輛售價30萬元,要求有定期存單作為抵押便可提貨的消息。為了詐騙永某公司的汽車,吳某達向該公司代理人李某福謊稱自己願用300萬元存單作抵押,購買這10輛車。
李某福同意後,吳某達讓沈某權幫忙偽造300萬元的定期存單,並承諾事成之後給予一定的提成。沈某權聲稱堂弟沈某在銀行工作,可辦理存單。接著,沈某權帶吳某達認識了時任中國農業銀行瓊山支行海中儲蓄所副主任沈某以及時任中國農業銀行瓊山支行古城儲蓄所(下簡稱古城儲蓄所)記帳員曾某傑。沈某權按照吳某達的授意,向沈某、曾某傑提出存單由沈某權自己搞定,只需沈某和曾某傑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出面將存單交給做汽車生意的對方就行,沈某、曾某傑表示同意。
期間,沈某權和沈某、曾某傑還一起商議用古城儲蓄所的名義搞假存單。1996年12月底,沈某權找人偽造了開戶行為古城儲蓄所、戶名為海口金興實業有限公司、金額為300萬元、定期為一年的定期儲蓄存單交給吳某達,吳某達將之交給李某福。
208萬贓款至今未還
李某福根據永某公司總經理的意見,與吳某達商定將該存單轉存到永某公司副總經理蒙某強的名下、存款改為定期半年方可成交。吳某達授意沈某權根據李某福的要求修改、偽造存單,並共同商定由沈某和曾某傑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向李某福提供該存單,以此獲取信任。
1997年1月3日,沈某權將其修改偽造好的、戶名為蒙某強、定期半年的300萬元定期存單及古城儲蓄所對該存款的確認書裝入信封中交給沈某,沈某將該信封交給曾某傑,最後由曾某傑交給吳某達後轉交給李某福。
李某福當眾看了以上存單和確認書,信以為真。同年1月4日,吳某達從該公司提走10輛馬自達小轎車。而後,吳某達在一個月內將10輛車全部出售,其中,以每輛26.5萬元的價格售出6輛,獲取5輛車的車款132.5萬元;以每輛40萬元出售兩輛,以每輛30萬元出售兩輛,但均未收到車款。
期間,吳某達共交給沈某權辦假存單費用及報酬12萬元,沈某權分給沈某4萬元,分給曾某傑5萬元。案發後,吳某達退還給永某公司共92萬元,尚差208萬元至今未歸還。沈某和曾某傑分別退回違法所得。
出逃19年,終審判12年
因涉嫌金融票據詐騙罪,吳某達於1998年1月20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於1998年2月17日轉監視居住。
經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批准,吳某達於1998年7月27日被執行逮捕,於1999年9月7日被釋放。
2000年3月28日,吳某達被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決定逮捕,於2019年1月11日被江蘇省公安機關抓獲,於同年1月23日被海南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達為了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在沒有任何存款的情況下,仍然將偽造的定期存單交給對方作為簽訂合同的擔保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某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後,吳某達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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