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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長春高空拋物」案
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判決被告人周某死刑
受害者家屬稱
宣判後
對方表示接受該結果
且不上訴
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
12月13日,「長春一遊客遭高空拋物砸中身亡」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告人家屬經濟損失43000餘元。受害者姐姐婁青(化名)哭著告訴媒體,「感謝當地司法機關給出的公正結果,判處殺人犯死刑。」
但她也表示,拿到結果後「自己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尤其是看到被告人母親在得知死刑結果後也在痛哭,「心裡五味雜陳,這個悲劇本不應該發生。」
此前,11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鬧市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公訴機關認為周某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死刑。
此前報道:
女遊客被高空拋來磚頭砸中身亡
今年6月22日,被害人婁某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小吃街購買小吃,晚間22時許至23時許,三塊磚頭從天而降,一塊落在了她右後方,一塊落在了她左後方,而另一塊則砸到了她的額頭上。
現場視頻顯示,小婁被砸中後,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攤前,頭部流出了一大灘血跡,周圍疑似散落著碎磚頭末。
在送往醫院的路上,小婁失去生命體徵。
事發現場 圖源:視頻截圖
被告人曾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希望砸死人後被判死刑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不僅在案發當晚先後投擲8塊磚頭,還在6月17日下午和晚間兩次集中高空拋物,投擲物包括2桶5升桶裝水和3罐未開封可樂。這兩次集中投擲均有人員被砸中,並受傷。
根據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他出生於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因生活不順,原本計劃跳樓自殺,但又不敢,於是選擇高空拋物,希望被判死刑。「我沒有具體目標,砸死誰算誰。長春是隨機選的,我在附近住,知道這裡(註:案發地)繁華人多。」
在此前的庭審現場,被告人周某對上述情況供認不諱,並在庭審現場數次嘴角上揚,面露微笑,引發受害者家屬強烈不滿。
後續受害者家屬將追究
涉事物業等相關機構、部門責任
對於此案,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患精神病是否影響量刑,付建律師指出,取決於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的精神狀況。
如果具有專業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鑑定結果,顯示被告人案發時確實處於精神病的發病狀態,且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案發時未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其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被告人周某無精神病、涉案時屬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此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影響依法對周某定罪量刑。
後續,受害者家屬稱,還將追究涉事物業等相關機構、部門責任。
高空拋物已入刑法
情節嚴重將受罰
高空墜物如同懸在城市上空的刀劍,十分危險。一瓶水、一串鑰匙甚至一個雞蛋,從高空墜下,其產生的衝擊力與破壞力都非常大。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介紹,如果被告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條文規定,不再適用高空拋物罪名,刑罰也會更重。
具體來說,如果通過高空拋物的方式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是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
拒絕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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