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有房貸的情況下離婚,房貸如何處理?

2024-07-05   法妞問答

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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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有房貸的情況下離婚,房貸如何處理?

劉征鑫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劉征鑫律師補充:

在計算房屋相對應增值部分時有多種計算方式:

(一)房屋的購買價格與貸款總利息之和即購買房屋所支付的總價款,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總價款得到夫妻還貸所占整個房產的比例,用這個比例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就等於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減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就能得到增值部分。

(二)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等於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劉征鑫律師

重慶合益律師事務所律師。本律師多年來一直在重慶和周邊地區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常常能從細節入手,找到突破口,靈活運用法律,快速找到切入點,特別擅長處理各種疑難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