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有錢不還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沒錢沒財產怎麼辦?

2022-05-25     歷史戰爭

原標題:以案說法:有錢不還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沒錢沒財產怎麼辦?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不乏有些臉皮厚的人,別人占理不還錢。鬧上法庭也不還錢,判決下達還是不肯還錢,就是一直拖著。問就是兩個字:「沒錢!」這樣的人可不在少數,就拿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來說,陳某乙因為交通肇事要賠償吳某甲等7人共計12萬元。判決書下達後,一開始他答應得好好的,支付了七萬元。

誰知還了七萬元之後,便以沒錢拒絕履行支付剩下的五萬元,吳某甲等人百般要錢無果。每次他們找上陳某乙,陳某乙不是訴苦,就是一副豁出去的架勢:「我有錢能不給你們嗎,我是真拿不出啊!」然而事實上,陳某乙跟妻子長期經營著家禽生意,吳某甲了解到近期他的生意做得還很紅火。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沒錢,無非是不想還罷了。

萬幸的是當今法律對於這種老賴也有解決辦法,那便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從而實現法律文書內容,這種情況下倘若老賴一方確實有錢,那就由不得他還不還了。

吳某甲等人無奈收集了線索,提交給執行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法院隨後突擊檢查陳某乙與妻子所開的家禽店。果然發現生意確實不錯,只是他們夫妻倆狡猾的把二維碼換成了陳某乙妻子的二維碼,如此一來他就好找藉口說沒錢。鐵證如山,不過此時法院並不會直接強制執行,而是再給他一次機會。

因為法院雖然有強制執行的權利,但要遵循強制執行與說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以合浦縣人民法院先將雙方傳喚至法庭調解。當時達成的調解協議是,每月至少支付兩千元,沒成想陳某乙支付兩個月後又故技重施。

開始跟吳某甲等人訴苦說沒錢,這一次就不是和解那麼簡單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給陳某乙所在村委會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督促陳某乙履行生效裁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或許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有錢卻聲稱沒錢,甚至轉移財產,都有可能被判刑。這是有能力卻不執行情況下的做法,但要是對方真的沒錢,又該如何強制執行呢。

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沒有錢財可以執行,那麼會裁定中止執行。等對方有了執行能力以後,再恢復執行,像這種確實沒有執行能力的也不會因為沒有執行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六十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就拿上述陳某乙與吳某甲的這起案件來說,假如陳某乙不還錢是因為沒錢,而不是有錢不想還。即他沒有經營家畜生意,或家畜生意經營慘澹,僅夠維持他們一家人生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吳某甲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也只能中止執行。畢竟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被執行人的生命健康權也是被保障的一員。

不能說連他們的生活必需都剝奪了,那就違背了初衷,強制執行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當然,等緩過困難期,有了可供生活必需之外的積蓄後。

那還是得繼續履行所判決的義務,這就需要執行申請人及時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旦發現他有執行的能力時就向法院申請。該申請是沒有時效性的,可隨時,待法院按照規章流程確定後就會將執行財產交給執行申請人。

多長時間可以拿到被執行人的賠付財產,要根據法院的辦事效率決定,這點在每個地區每個法院都有所不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61fd4b35655880fbb5e21c621c629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