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分配土地補償款不合理,可以起訴嗎?起訴誰?

2019-11-01   沈玉潮律師

村委會分配土地補償款不合理,可以起訴嗎?起訴誰?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有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我們知道,徵收土地的補償包括征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其中土地補償款是由徵收部門直接給村集體,村集體再進行分配。因而實踐中,因為土地補償款分配引發的爭議較多,有的村委會截留土地補償款不發給群眾,有的村委會發的少,留的多。那麼關於補償分配方案的糾紛能否起訴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能否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四),村民個人可以就土地補償款分配引起的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比如:分配方案的確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分配方案違反了憲法、法律的規定等。但是小編提醒您注意僅僅是就補償數額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實踐中,有的朋友會將村委會作為行政主體去起訴,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村委會是基層自治組織,不是行政主體,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其次,我們來講一下被告的確定。被告是村委會,鎮政府、縣政府不能作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的被告。在征地案件中雖然征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但是徵收主體將土地補償款支付給村委會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與其就沒有關係了,其不是決定主體;鎮政府可能是實施主體,但是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與其也無關,因而不能夠針對鎮政府和縣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我們來看一下常見的糾紛有哪些?比如:(1)分配方案侵犯了部分人的利益,如規定外嫁女兒不能取得土地補償款、戶口遷入不滿十年的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戶口在人不在的不能獲得補償等;(2)分配方案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有些地方規定村委會截留的補償款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但是分配補償方案規定截留的超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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