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玩笑更不能亂開,否則不是惹禍上身,就得破財免災。
開玩笑致人受傷
今年20多歲的梁強和楊剛都出生在雲南省大姚縣一個普通村莊,由於兩家居住不遠,從小到大兩人經常打鬧玩笑,有時候甚至沒輕沒重,但因為沒有出啥大問題,都認為這樣玩笑打鬧比較正常,還能增加感情。
2022年3月的一天,百無聊賴的梁強又想到楊剛家去玩耍,於是三蹦兩跳地來到楊剛家,在經過楊剛寢室的時候,梁強透過窗戶看到楊剛午覺睡得正香,突然靈光一閃,何不想辦法捉弄他一下,也順便逗自己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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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做人越大膽,做事越危險。當時楊剛是仰面朝天睡著,莫名興奮不已的梁強便拿起窗台上不知何時遺留下來的一次性塑料杯,三兩個一摞地向楊剛頭上扔去。正在夢鄉中的楊剛被這種滋擾突然驚醒,睜開眼睛準備看是誰惡作劇。
這時候楊剛也看清楚是梁強在窗外扔他,兩人口吐芬芳鬥了一會兒嘴,可能看楊剛實在太困,已經尋到樂趣的梁強也轉身回家了。誰知到了第二天,梁強卻聽到楊剛進了醫院的消息,很快楊家人找上門來,提出索賠要求。
原來梁強走後,楊剛又睡了一會兒,等再次醒來之後卻發現眼睛極度不對勁,並伴隨著劇痛,由於當時天色已晚,楊剛強忍著疼痛直到天明才就醫,經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虹膜根部離斷,瞳孔閉鎖。
不用說,楊剛這個傷害跟梁強扔杯子開玩笑有關,因為造成的傷害不小,楊剛家花了不少錢才勉強出院,但要及時給眼睛做手術才行,否則會造成失明。身體受損還伴隨財產損失,再好的關係那也得有個說法啊。
索賠是否有依據
20萬對兩個家庭來說,都不是小數目,雖然眼睛受傷非小事,但也需要有理有據才行。那麼如果梁強堅決不承認系自己弄傷了楊剛的眼睛,究竟該怎樣進行判定呢?
這就需要利用事實和相關證據來進行論證,首先要看梁強對楊剛的損害是否存在過錯。認定梁強是否存在過錯,要基於梁強的主觀認識及客觀表現,這就要從雙方陳述和在案證據在進行佐證。
在主觀認識上,梁強經過窗口時發現楊剛在睡覺,於是拿起窗台上的一次性塑料杯投擲楊剛頭部,且在楊剛眼睛睜開後依然進行投擲。眼睛是人體最柔弱的部位,任何輕微的傷害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梁強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計到後果。
其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從雙方陳述上來看,楊剛的受傷確實是因為梁強投擲塑料杯造成的。雖然當時楊剛並沒有明顯的受傷表現,但從醫療診斷結果來看,只有外力才能造成楊剛眼睛受到如此大的傷害。
梁強承認自身有開玩笑向楊剛扔塑料杯,且杯子扔在楊剛睜開的眼睛上的行為,與醫院出具的診斷結果外力形成眼睛受傷相吻合,且在楊剛眼睛受傷前後,只有梁強扔杯子的行為與其眼睛受傷有關聯,因此是具有因果關係的。
從上述法理可以認定,楊剛的受傷,與梁強的開玩笑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梁強在此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梁強應當為楊剛的受傷承擔責任,也就是進行賠償,這是無法推卸的責任。
但因為楊剛急於籌錢給眼睛手術,且雙方是鄰里好友關係。從多種角度考量之後,承辦法官認為利用調解手段進行處理是最佳方案。2022年4月底,經過當地法院的調解和法官的說理說法,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梁強向楊剛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5.5萬元,並當庭履行完畢。
存在過錯應賠償
一個玩笑遭索賠20萬元,雖然最終賠了5萬多,但對於梁強這樣的家庭來說,也是天文數字了,到工廠打螺絲也得掙好幾年,真是得不償失。但造成他人損害是必須要賠償的,這個也是毋庸置疑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開玩笑導致對方受傷,需要按照雙方過錯綜合來認定責任。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本案中,楊剛是完全沒有責任的,因此梁強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因為無論是從其主觀認識還是客觀表現來看,都是錯得離譜。
而且本案中,梁強的行為也不存在免責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只有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損害,或因致害人的正當防衛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害時,才無需承擔責任。
開玩笑導致對方受傷,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因為導致他人受傷的過錯在於開玩笑造成的。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梁強賠償並不冤枉,因為在這起案件中,他的行為已經決定,還真得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