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浙江女護工護理病人,患者都稱「救命恩人」,調查發現大秘密

2022-07-12     歷史戰爭

原標題:15年浙江女護工護理病人,患者都稱「救命恩人」,調查發現大秘密

外傷性出血、產後大出血、嚴重受傷、各種血液病,以及實行外科手術的傷員,都需要靠輸血來救治。但血液不能人工製造或是用其他的物質所代替,只能靠廣大健康的、適齡公民獻血來獲取,所以無償獻血意味著幫助了無數需要血液的病人。而幫助病人解除病痛,搶救他們的生命,其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試想一下,如果血液這種作為救人性命的東西都被商品化,價格豈不是會隨著市場供需變化而變化?後果難以想像,近半世紀以來,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還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都在向世界各國呼籲「醫療用血採用無償獻血」的原則。我國為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其中第二條明文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然而如同資本論所說,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發了,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犯任何罪行。

利益促使人無視法律鋌而走險,因而還是有人敢於冒著風險有償賣血,比如說浙江溫州某醫院血液內科的護工劉某碧。她與「血頭」廖某森裡應外合,一個找人買血一個找人賣血,從中牟利。時年33歲的廖某森只有初中文化,曾在溫州有過賣血的經歷,從其中看到了利益才走上這條路。2014年11月,他在溫州某醫院幫病人找血源的時候,碰上了護工劉某碧。

時年54歲的劉某碧是在2006年前往該醫院做護工的,2012年轉至血液內科,這個病區的病人對血液尤其是血小板很急需。血小板的保存期限只有五天,加上有些檢驗不合格的,導致醫院的血小板供不應求。劉某碧也從其中看到了商機,恰好有個病人給她留下了廖某森的號碼,說如果病人家屬有需求可以找他。

於是兩個人勾結在一起了,劉某碧提供需要血液的病人信息,廖某森負責找獻血者。一開始10個單位的血小板出售價格為五百到六百,劉某碧收取五十元,後來因為匹配的血小板比較難找。物以稀為貴,血小板的價格隨之漲到了一千至一千一,其中劉某碧收取一百元,廖某森收取兩百到三百元。扣取兩人所拿,剩餘的錢全給獻血者,一次介紹至少就能拿一百。

這簡直是坐著就能收錢,就這樣,劉某碧還認為自己像是救了人命一樣。有些病人家屬也會喊她「救命恩人」,相較於付出的金錢,還是親人的生命更重要。殊不知這種非法買賣血液行為,只會使得血液更加昂貴,所需要付出的金錢更多。暫且不論價格這一點,將血液當做商品組織出售,一些人為了利益可能會隱瞞自己的疾病。

如此取得的血液能救下一時,卻會造成另一種不可挽回的損害,嚴重危害到國家的血液管理。《獻血法》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出於牟利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無償獻血制度,依然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侵害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採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後,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無論是出謀劃策、制定計劃、動員、拉攏,還是聯絡、串聯均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賣血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法院審理查明,有確鑿證據證明廖某森夥同劉某碧非法組織他人賣血共計4人次,廖某僧從中獲利一千九百元,劉某碧從中獲利四百元。

鑒於兩人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最終根據罪行輕重判處:廖某森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劉某碧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追繳兩人違法所得,均已沒收,上繳國庫。不過造成這種情況,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血小板採集及使用機制不健全、供需信息不對等以及無償獻血的人有限等問題所造成的。

如果說醫院和血液管理中心加強信息溝通,血液管理中心通過公共渠道與獻血者有效互動,促使其有針對性的獻血。盡力解決供需不平衡的問題,才能讓血液真正在陽光下流淌,這樣的良好氛圍還需要社會各界共同營造。當然血液有限、管理缺失並不是劉某碧與廖某森打著「行善」的旗號,利用血液供血不平衡,來為自己牟取私利的理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5e3890c98b88e1da1f0ebc6ff31a8b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