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告知書
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呼和浩特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上級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公安機關告知如下:
一、租賃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按照「誰出租、誰負責」原則,房屋出租人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擔以下責任: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應當自房屋出租之日起及時將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報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並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承租人為從疫情高發地區來呼人員的,出租人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三)告知、督促、協助承租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租賃關係變更、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員發生變化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及時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二、租賃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二)對租賃房屋轉租轉借的、共同居住人員發生變化的,及時告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流動人口和出入小區管理
所有人員出入所在居住小區的,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掃描小區出入二維碼進行信息申報。來我市的流動人口,都需掃描內蒙古自治區流動人口自助登記二維碼進行流動人口登記。
四、報送方式和內容
(一)到現居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申報。在疫情防控期間,可通過撥打派出所電話、微信網絡申報、24小時警局預約等方式進行申報登記。
(二)填報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關個人資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五、法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員的管控等工作,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未主動到公安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登記備案或出租房屋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的;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為他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日
流動人口網上申報方式:請識別下方二維碼,進入內蒙古自治區流動人口自助登記系統(疫情專用),按提示逐項如實填報。
內容來源:平安青城
責任編輯:鄧麗琴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韓方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