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馬路邊邊停車收費公開徵求意見了!
10月28日,宜昌市城管委發出新的通知《宜昌市城區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及服務收費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和《宜昌市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修改意見和建議。
現在小編帶大家來看看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關於收費管理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收入,應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經營主體使用通信技術收費的,應當自機動車駛入泊位30分鐘後啟動收費程序,確定停車時間。
駕駛人使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按照標準支付費用,可通過移動通信、APP或者其它方式支付。
意見稿規定,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服務費:
(一)機動車進入泊位30分鐘以內的(含30分鐘);
(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環衛作業車、市政設施維修車、綠化養護車等;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車服務費的車輛,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等;
(四)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
關於相關責任
擅自施劃、變更、撤除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設置障礙阻止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主體對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損壞的應及時維護到位,維護不到位和環境衛生保潔不佳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主體未公示停車泊位經營時間、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的;凡擅自提高、降低收費標準,以及未經審核批准擅自收取費用的,消費者有權拒絕繳費,並向市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經查情況屬實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駕駛人拒繳、無故欠繳、惡意逃繳停車服務費的,經營主體有權拒絕在其經營停車場(泊位)範圍內的停車服務,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及媒體曝光,經催繳仍不繳費可依法追回損失。
因計費系統故障造成計費差錯的,由經營主體根據實際停放時間收取費用。駕駛人因漏繳,經經營主體提示後12小時內補繳者,視為繳費成功。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機動車因受損或被盜,駕駛人向保險公司理賠或報警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主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配合。
因經營主體過錯造成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機動車受損或被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因機動車駕駛人過錯造成道路臨時停車設施設備或其它車輛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駕駛人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泊位指示方向停車,不得壓越標線、占道經營、阻塞交通;
(二)不得損壞道路停車場內公共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修車;
(五)機動車停放後關閉發動機、鎖閉車門;
(六)對停放車輛內存放貴重物品自行負責;
(七)按照收費標準離場時支付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服務費;
(八)因交通管制、現場管理、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的,應當立即駛離。
上級政府發改(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9年11月28日前,有關單位、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向宜昌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法規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