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

原標題: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

最新司法政策: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

來源:劉貴祥:關於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此文系根據劉貴祥專委2023年1月10日在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整理形成)《法律適用》2023年第1期

用好公司法的股東出資責任、法人人格否認等制度

其一,明確股東的出資責任。在認繳資本制情況下,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依法認定認繳出資的股東喪失出資期限利益;對於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股權的,首先應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讓人承擔補充責任。

其二,依法追究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民事責任。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或挪用公司資產,或者利用關聯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資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構成濫用法人人格逃避債務的,要依法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縱向層面,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構成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橫向層面,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多個公司,沒有合法原因隨意調撥資產、劃撥資金,使得相關公司人格「軀殼化」「工具化」的,各公司應對任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同樣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尚不構成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資產無償或低價劃轉、侵占、挪用等損害公司法人財產的行為,債權人以請求撤銷關聯交易等方式追回法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逃廢債務的現象。

相關案例

(2022)最高法民終116號

滕王閣公司起訴主張中旅西北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責任。中旅西北公司上訴主張,股東在出資期限未屆滿時轉讓股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之情形。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視為公司對股東享有附期限債權,公司的債權人對公司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享有期待利益。本案中,雖中旅西北公司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且其已經轉讓了股權,但中旅西北公司應當依法對案涉沙苑公司工程款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工程款債務發生時,中旅西北公司為沙苑公司股東,工程款債權在中旅西北公司轉讓股權之前已經形成。2016年,沙苑公司與滕王閣公司簽訂《項目協議》,雙方於2016年4月簽訂了合同總價為280447800.88元的《施工合同》。《項目協議》《施工合同》簽訂時,中旅西北公司占沙苑公司51%的股權,是沙苑公司的控股股東,其認繳出資額為1020萬元。案涉工程於2017年6、7月停工,2017年9月25日中旅西北公司將其在沙苑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佳美公司。以上事實可見,中旅西北公司轉讓股權時案涉工程款債務已經形成。

其次,中旅西北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未實繳出資,仍然對外簽訂合同產生巨額的案涉債務,並再次以認繳方式巨額增資,其明知沙苑公司資產嚴重不足以清償債務,並在訴訟前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以逃廢出資義務,具有逃廢出資債務的惡意。沙苑公司於2017年6月13日將公司原認繳註冊資本2000萬元增加至認繳註冊資本30000萬元,其中佳美公司認繳註冊資本27000萬元,中旅西北公司認繳註冊資本3000萬元,公司章程記載實收資本於2044年11月5日前繳足。沙苑公司2017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沙苑公司的實收資本為20萬元。2017年9月25日中旅西北公司即將其在沙苑公司的股權以0元對價轉讓給佳美公司,佳美公司未補繳出資。以上事實可見,中旅西北公司出資設立沙苑公司後,通過增資的方式將其持股比例由51%改變為10%,後又以0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沙苑公司另一股東佳美公司,最終退出沙苑公司。中旅西北公司參與了案涉項目的開工以及保證金的退還等事項,其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明知案涉工程債務已經形成且沙苑公司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卻在未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又以0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另一股東,顯然具有逃廢出資債務的惡意。中旅西北公司明知沙苑公司存在償債風險,在沙苑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又惡意轉讓股權,增加沙苑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到位的風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沙苑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不應被保護。

再次,中旅西北公司未實際出資即轉讓股權,股權受讓人亦未補交該出資。沙苑公司工商登記顯示的股東情況,是滕王閣公司在簽訂案涉合同時對沙苑公司履約能力的考量因素之一。沙苑公司之後股東的變更會影響沙苑公司的償債能力,必然也會影響滕王閣公司債權的實現。股東未實繳出資即轉讓股權,實質是原股東將其對公司的債務轉移給了股權受讓人,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對債務主體進行變更,且變更後的主體即股權受讓人亦未補交出資,導致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超出了債權人的預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不應由債權人承擔。

綜上,中旅西北公司應在其未出資範圍內對股權轉讓前的案涉工程款債務承擔責任,其出資期限利益不應予以保護。中旅西北公司關於其已將股權轉讓且享有出資期限利益故不應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最新司法政策: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文章轉自山東高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55fba459278c54a5998344c7ce11c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