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趙某、邱某租賃張某、楊某位於Y省A市B鎮C村房產及宅基地上其餘房屋,用於經營客棧,趙某、邱某承租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及改造。
因屬地政府為了保護M區域及周邊環境,於2017年3月 31 日發布《A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M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餐飲客棧服務業專項整治的通告》,決定M周邊客棧暫停營業,趙某、邱某所租賃的房屋位於該整治範圍,並於2018年12月27 日被行政機關強制拆除。
在停業期間及租賃標的物被拆除後,雙方多次協商租金退還問題未果。
趙某、邱某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趙某、邱某已全部支付租金,因本次M區域整治致使趙某、邱某租賃的涉案房屋於2018年12月27日被拆除,趙某、邱某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合同約定,張某、楊某應當返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期間的房租。
因此,2021年11月2日,趙某、邱某委託本所侯森律師向張某、楊某發出要求退還租金的律師函,張某、楊某於2021年11月6日收到該律師函。
趙某、邱某與張某、楊某就租金退還及相關問題協商未果。隨後,趙某、邱某就與張某、楊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趙某、邱某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侯森律師代為處理本案相關事宜。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有:1.涉案合同的解除問題。2.本案中房屋租金的是否退還的問題。3.張某、楊某是否承擔利息的問題。
經過開庭審理C市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原告趙某、邱某與二被告張某、楊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兩份《房屋租賃協議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二被告張某、楊某向二原告趙某、邱某交付了房屋,二原告趙某、邱某向二被告張某、楊某支付了全部租金,雙方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關於本案中合同的解除問題。C市人民法院認為,在本案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案涉房屋已於2018年12月27日被拆除,此時可以確定因前述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本案中的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因此,C市人民法院確認本案中二原告趙某、邱某向二被告張某、楊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兩份《房屋租賃協議補充協議》已經於 2018 年 12 月 27 日解除。
關於本案中房屋租金的退還問題。C市人民法院認為,《房屋租賃協議》約定有在原告租賃期間,若遇到政府對該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建築進行統一規劃,需要拆遷的,被告張某、楊某應退還原告趙某、邱某所剩年份的實際租賃費的內容。2018年12月 27 日,案涉房屋被拆除,在此日之前租賃物是由二原告趙某、邱某實際管理和使用的,因此,租金應當由二原告趙某、邱某負擔。而在此日之後不能繼續租賃的,應該由二被告張某、楊某向二原告趙某、邱某返還相應的租金,故C市人民法院支持由二被告張某、楊某返還二原告趙某、邱某2018年12月27日至2032年4月30日期間的租金。
關於本案張某、楊某是否承擔利息的問題。C市人民法院認為,案涉相關的合同解除後,二被告張某、楊某應當向二原告趙某、邱某返還相應租金,但二被告張某、楊某至今沒有返還,應當向二原告趙某、邱某承擔利息的損失,故C市人民法院支持由二被告張某、楊某向二原告趙某、邱某支付返還相應租金的利息,該利息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7%計算。
C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原告趙某、邱某與被告張某、楊某於2012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2012年10月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補充協議》、2013年6月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補充協議》已於 2018 年 12 月 27 日解除。二、被告張某、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某、邱某返還2018年12月27日至2032年4月30日期間的租金***元,並支付該款自 2018 年12 月 27 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7%計算的利息……」至此,趙某、邱某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王園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