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檢說法(84)】銷售假冒品牌奶瓶奶嘴行為的責任判定

2024-10-31   洞庭湖邊那些事兒

【2024年621期】

編者按:

母嬰用品造假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威脅婦女、嬰幼兒等群體的身體健康。本刊特遴選一起銷售假冒品牌奶瓶奶嘴的案件,就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法律責任認定等相關問題邀請專家學者和檢察官進行研討,敬請關注。

主持人:張 輝(《人民檢察》執行主編)

點評專家:潘劍鋒(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特邀嘉賓: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徐向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廳長)

李麗華(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文稿統籌:王小飛(《人民檢察》編輯)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起,劉某在未獲得甲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某平台註冊網店,並在網上購買假冒甲公司旗下某品牌的奶嘴、奶瓶通過該網店對外銷售。2022年7月29日,陳某在上述網店購買某品牌奶瓶6個,後懷疑是假冒產品,遂報案。2022年8月30日,公安機關將劉某抓獲。根據權利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上述銷售的產品均為假冒甲公司的產品。經查明,劉某銷售上述假冒的某品牌奶嘴、奶瓶共計人民幣17萬餘元。

其中,劉某銷售的「PPSU塑料奶瓶」(不含其銷售的奶嘴、玻璃奶瓶等)外包裝紙盒上,標有「某品牌自然實感口徑PPSU塑料奶瓶,不含雙酚A」字樣。劉某在網店中銷售該批奶瓶的單件價格為20多元,總銷售金額達4.5萬餘元;但是正品的某品牌PPSU塑料奶瓶價格在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達幾百元不等。為查明劉某所售PPSU塑料奶瓶的材質和成分,2023年3月,檢察機關依法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檢測,鑑定結果顯示其主材質為聚碳酸酯,與外觀宣傳的PPSU不符。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4806.6-2016)明確,聚碳酸酯不得用於生產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檢察機關於2023年3月就劉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或與檢察機關聯繫。檢察機關遂在公訴劉某行為的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分歧意見

劉某銷售假冒品牌的劣質奶瓶奶嘴行為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不僅銷售冒充某品牌的奶嘴奶瓶,而且還存在以主材質為聚碳酸酯的奶瓶冒充PPSU奶瓶的行為,屬於「以次充好」,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售假行為集中體現為對某品牌商標法益的侵犯,且已達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犯罪標準。劉某銷售假冒某品牌的奶嘴奶瓶與在奶瓶材質上「以次充好」的行為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按照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其行為定性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購買並銷售假冒某品牌的奶嘴奶瓶,與在PPSU塑料奶瓶材質上作虛假標示、「以次充好」系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定性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並數罪併罰。

劉某的行為除涉嫌刑事犯罪外,還有很多需要關注的問題,比如,關於奶瓶奶嘴是否屬於食品安全範疇,劉某的行為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應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及可否要求劉某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等。這些問題將在下文中一一探討。

研討問題

問題一:對買假售假的行為如何判定?

主持人:該案中,劉某購買假冒商品,其銷售的商品不僅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而且有的奶瓶還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料。從刑事層面看,對這種行為該如何認定?

徐向春:司法實踐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往往與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互相交織,對於制售偽劣產品與相關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定性,應當結合行為人具體的行為來認定。該案中,劉某的售假行為對某品牌的商標法益造成了侵害,涉嫌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其以聚碳酸酯奶瓶冒充PPSU塑料奶瓶的行為,屬於「以次充好」,同時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由於劉某在該案中僅實施了一個銷售行為,不涉及其他的生產行為,因此屬於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像競合犯,符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6條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規定,應當從一重罪處罰。該案中,經查明發現劉某銷售假冒某品牌奶嘴、奶瓶的金額為17萬餘元,其中涉及的PPSU塑料奶瓶銷售金額為4.5萬餘元。基於已有證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標罪的法定刑高於銷售偽劣產品罪,故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李麗華:銷售偽劣產品罪要求行為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犯罪對象為偽劣產品。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而言,一旦其犯罪對象涉及不合格產品,則可能出現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競合的問題。根據《意見》,行為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案中,劉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5萬餘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法定刑明顯高於銷售偽劣產品罪,且銷售偽劣產品罪無法涵蓋劉某的所有犯罪行為(奶嘴、玻璃奶瓶部分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故該案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問題二:如何理解「食品安全領域」?

主持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食品安全領域」是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定範圍之一。如何理解此處的食品安全及其表現形式?該案中涉及的PPSU塑料奶瓶是否屬於「食品安全領域」涵蓋範圍?

肖建國:關於食品安全及其表現形式,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包括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的貯存和運輸、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等。其中所謂「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該案中的PPSU塑料奶瓶應定性為食品安全法上的「食品相關產品」,明顯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領域」範圍。因此,涉偽劣產品PPSU塑料奶瓶的公益訴訟應當納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範圍。

徐向春: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開始,經過授權試點先行,再到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在全國推開,食品安全領域一直是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領域。

食品安全法第2條是確定「食品安全領域」涵蓋範圍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法第150條將食品安全界定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結合食品安全法第1條中的立法目的及第2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可以看出食品本身安全無害是食品安全法的最終目標,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等各環節、全鏈條的規範性規定,是實現最終目標的重要路徑,同樣屬於食品安全範疇。

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領域」開展公益訴訟監督的範圍,與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相一致,不僅包括食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還包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行政監管的監督,這些都是公益訴訟檢察的業務範圍。司法實踐中,全國檢察機關在重點辦理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基礎上,還辦理了一批涉及不合格外賣餐飲包裝、不合格消毒餐具、不符合冷鏈運輸規範和貯存條件、標籤標識違法、虛假宣傳等危害食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該案涉及的PPSU塑料奶瓶屬於嬰幼兒食品容器,經鑑定其主材質為不得用於生產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的聚碳酸酯,存在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的安全隱患,屬於檢察公益訴訟「食品安全領域」涵蓋範圍。

李麗華:食品安全法第150條對食品安全作了狹義定義。但從食品安全法適用的範圍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內容看, 食品安全應當從廣義進行理解,包括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等環節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具體要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是否超過限量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是否符合要求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第41條的規定,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案中的PPSU塑料奶瓶是用於食品的容器,屬於食品相關產品,有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其生產經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問題三:如何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主持人:有觀點認為,即便使用聚碳酸酯製成的奶瓶,所分解出的雙酚A也極其微量,該案並未產生實質性危害結果,辦案機關無法證明劉某銷售的PPSU塑料奶瓶對不特定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如何理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案是否屬於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

肖建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從違法行為侵害的法益而言,是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純的私人利益。 一般認為,社會公共利益系不特定的多數人利益,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是不特定多數人的集合性利益、擴散性利益或者個人同類性利益。多數人的私益可以形成公共利益,到底必須累積多少人的私益才能構成公共利益,須依民主原則來決定。另外,國家保障私人的生命、財產和健康,符合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理論上將涉及私人的生命及健康方面等特別性質的私人利益,以及涉及少數族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也升格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位階高於個人,而且公共利益持續的時間比純粹私益更加久遠。其二,從損害發生的時間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既包括已然的損害,也包括即將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的重大風險。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並非制裁違法行為,而是預防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化。預防公共利益受損是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所在;而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制裁,則通過對已然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後的行政或刑事制裁來實現。因此,衡量是否值得提起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核心是判斷該起公益訴訟能夠發揮多大的預防性功能。

該案當然屬於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一方面,劉某售假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劉某違反該標準,使用聚碳酸酯這一被明確禁止用於生產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主材質製成的奶瓶,按照常識,會對不特定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嚴重甚至不可逆的損害。嬰幼兒是一類特殊的群體,他們的生命、健康更容易遭受非法行為侵害。實際上,該偽劣產品在網上大量銷售會對不特定多數嬰幼兒造成健康損害;而多數嬰幼兒的健康損害本身,已構成一項值得保護的、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而非制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無需以劉某銷售的PPSU塑料奶瓶已經對不特定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嚴重侵害為前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當然包括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售假行為。

徐向春: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依照公益訴訟制度安排的價值考量,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是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要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不僅包括已經造成損害的實然狀態,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從「治已病」到「治未病」,預防性公益訴訟的原則和理念已經落實到公益訴訟檢察各領域的司法實踐中,這在食品安全領域更為典型。最高法2020年修改的《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明確了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同樣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亦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在食品安全相關案件中不要求造成實質性的人身損害後果。2021年3月,最高檢、最高法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也同樣明確了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判斷標準,「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

該案中,劉某銷售的PPSU塑料奶瓶經鑑定確認為聚碳酸酯材質,依據原衛生部等六部門發布的《關於禁止雙酚A用於嬰幼兒奶瓶的公告》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的相關要求,使用聚碳酸酯生產的奶瓶存在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的安全隱患。劉某違反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銷售假冒偽劣嬰幼兒奶瓶的行為,具有潛在的危害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無需證明劉某的行為已經對具體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實質性的危害結果。

李麗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是指關係到全體社會成員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在食品安全領域,是否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判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首先,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條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對此已有明確說明。 《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5項基於法律規定的預防原則,也規定對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有關主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適度擴大了可訴範圍。其次,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包括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也包括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會擾亂市場秩序、增加社會公共成本支出,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秩序造成損害。再次,食品安全問題所導致的隱患往往是潛在的,賦予檢察機關對具有重大社會風險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更能夠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該案中,劉某在明知其銷售的奶瓶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情況下,未向眾多消費者真實、全面提供產品的質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存在欺詐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和不特定嬰幼兒的合法權益,有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的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範圍。

問題四: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主持人:該案中,檢察機關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若可以提出訴訟請求,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和倍數應如何確定?若該案的刑事部分適用罰金,懲罰性賠償和罰金之間能否協調適用?

肖建國:第一,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比較典型的是預防性請求,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等作為或不作為請求,早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包括懲罰性賠償請求。在歐洲國家,損害賠償請求被認為與私人利益息息相關,過去長期不被視為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類型。直到2000年後,德國、法國、西班牙、希臘等少數歐洲國家規定,在特定類型的公益訴訟中,原告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由此,損害賠償請求逐漸被認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未對公益訴訟請求(主要指被告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規定,《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列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雖未明確列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可以對「等民事責任」作出包含損害賠償請求的解釋。鑒於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私益訴訟的懲罰性賠償作了明確規定,學理上認為,該解釋第13條的食品安全公益訴訟也可以適用該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結合該案來看,食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

第二,關於食品安全領域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對於私益訴訟而言,一般以受害人所受損失為基礎確定懲罰性賠償金,且與實際損失額之間保持合理倍數比例。對於民事公益訴訟而言,由於原告或起訴人並非實際受害人,因此難以按照受害人所受損失來確定懲罰性賠償金。從我國公益訴訟實踐看,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以刑事程序認定的瑕疵商品銷售情況確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在刑事有罪判決中,按照刑事裁判文書或者刑事卷宗載明的事實認定瑕疵商品的銷售數量及銷售價格。二是以尚未被消費者實際購買的瑕疵商品的批發價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因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是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由於批發價低於銷售價,如此計算出來的懲罰性賠償金會有所偏低。三是以消費者支付的總價款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方式忽視了小額損害的法定最低賠償標準問題。就上述三種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方式而言,本人認為第一種方式更為妥當。至於合理倍數,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

第三,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已決刑事案件中,基於貪利型犯罪的性質往往適用刑事罰金。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基於遏制侵權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考慮,懲罰性賠償請求比較多見。實踐中有一種誤解,認為既然行政處罰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行政罰款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則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中,也應允許罰金折抵懲罰性賠償金。這種現象,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有所反映。本人認為這種理解與現行法不符。民法典第187條、食品安全法第147條均重申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法院應當對懲罰性賠償金單獨計算,不能將罰金從懲罰性賠償金中予以抵扣,畢竟二者分屬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不能混淆。至於刑事判決的罰金與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的懲罰性賠償金之間的協調問題,最高法《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通過執行順序的安排已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係。按此,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1)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2)退賠被害人的損失;(3)其他民事債務;(4)罰金;(5)沒收財產。可見,二者的協調問題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序,而非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序。

徐向春: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任務和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在辦案實踐中積極探索,辦理了一批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明確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的懲罰、遏制和預防嚴重不法行為的功能定位,並提出了「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和持續時間、受害人數、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該案中,劉某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銷售假冒偽劣的聚碳酸酯材質奶瓶的行為,從2020年2月開始一直持續至2022年8月案發,持續時間較長;且該類奶瓶的銷售金額達4.5萬餘元,銷售金額較大;同時奶瓶的使用群體主要為嬰幼兒群體,社會影響較為惡劣。綜合上述因素,該案中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關於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與倍數問題,目前尚缺少法律的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為最終流入市場的銷售金額,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主要參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10倍或3倍標準。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兩部法律旨在通過多倍的賠償來激勵消費者維權,是基於消費者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所設置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具備一定的公法屬性,不宜簡單拘泥適用10倍或3倍的標準,而是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統籌考慮來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在綜合統籌考慮的事項中,就包括對於懲罰性賠償金和刑事罰金之間的協調適用問題。罰金是刑罰類型,而懲罰性賠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二者屬性不同,不應直接折抵;但從懲罰性賠償制度所體現的懲罰、遏制和預防嚴重不法行為的功能定位來看,其同時具有一定的公法責任性質。若該案的刑事部分適用罰金,在確定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金額時,應當統籌考慮。

李麗華:食品安全是民生領域重大公共安全問題。該案中,劉某銷售的PPSU塑料奶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關於禁止雙酚A用於嬰幼兒奶瓶的公告》,銷售範圍較廣,對不特定嬰幼兒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依照《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的有關內容,劉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主要參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以流入市場的食品銷售金額為基數,乘以10倍或者3倍予以計算。該案中,檢察機關堅持把握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遏制和預防嚴重不法行為的功能定位,準確查明劉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17萬餘元,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部分(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等)為4.5萬餘元,並按照該部分金額的3倍對劉某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關於懲罰性賠償和罰金之間的協調適用問題,由於缺乏法律明確規定,實踐中做法不一。 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本質屬於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懲罰性賠償和罰金之間並不衝突。但是參照最高法《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10條的精神,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時可以綜合考慮罰金數額。

問題五:該案如何定性?

主持人:該案既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又涉及侵害公共利益。劉某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肖建國:除了刑事部分之外,該案系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只能以實現公共利益為限,單純的侵犯智慧財產權引發的私益糾紛不在該案的審理和裁判範圍內。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和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劉某也須相應承擔責任。如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有關責任承擔適用民法典和智慧財產權法的相應規定即可。

徐向春:該案中,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多個法益。在刑事責任方面,其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內容,應當以處罰較重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劉某銷售假冒某品牌產品的行為,侵害了該品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甲公司可以依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劉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公益損害責任方面,劉某銷售聚碳酸酯奶瓶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李麗華:刑事責任方面,劉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且經鑑定案涉PPSU塑料奶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商標管理秩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且系想像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民事責任方面,劉某違反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奶瓶,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檢察機關可綜合考慮劉某的主觀過錯、銷售產品情況、損害結果等,訴請按照消費者購買案涉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價款的3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賠禮道歉。《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也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法院可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賠禮道歉作為一種人格恢復性責任承擔方式,具有修復受損害公益的功能,同時也能對侵權人及其他潛在的侵權行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檢察機關可以訴請劉某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來源:人民檢察